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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聊家|榆林产妇跳楼事件:“生孩子到底听谁的”是一个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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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新闻Knews记者 张驰

2017-09-06 16:33

不可避免的,“榆林产妇跳楼事件”在某些公众号那里变成了针对“愚昧丈夫”的愤怒讨伐。

一针止痛针、或者剖腹产手术,突然成为了检验中国丈夫成色的重要标准。

这个标准意味深长。对减痛方法的了解,意味着智力水平;对剖腹产费用的承受,意味着经济能力;而所有的这一切,都意味着对老婆的关爱。

这种讨论的基础建立在当事医院——榆林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现实操作上:被“严格遵守”的“家属签字制度”。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两个故事。

1.

我们把时间倒退到10年前。

2007年11月21日,已有9个多月身孕的李丽云到北京朝阳医院就诊。接诊医生诊断李丽云感染了重症肺炎,导致其心肺功能严重下降,产妇和胎儿都有危险,必须马上剖腹产。

起先李丽云不同意手术,病情加重陷入昏迷后,无法自主表达。

此时,陪同李丽云前来、自称是“丈夫”的同居男朋友肖志军坚称他们是来看感冒的,不是来生孩子的,仍然拒绝签字手术。

反复沟通无果后,当晚,22岁的李丽云和孩子一起离开了人世。

媒体曝光后,这起“丈夫拒签手术导致孕妇一尸两命”的事件在全社会引发轩然大波。

“家属签字制度”招致广泛非议。

在这起事件中,因为病人陷入昏迷,已经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院方也表示,曾经层层请示过相关部门。但最终,进行手术还是需要家属签字。

2.

时间过去了3年。

2010年12月3日,广州一名孕妇住进了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这名孕妇此前被广州某医院诊断为“无胎心”,并怀疑有胎盘低置。

医生当即建议进行剖宫产手术。然而,孕妇一听要进行剖宫产,便情绪激动地大嚷:“我就要(自己)生,不要手术。”医生反复向她说明情况的严重性,但她就是不松口。

此时,孕妇的丈夫经医院有关负责人出面解释后,已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但家属的劝说也不能让孕妇回心转意。由于孕妇神志清醒,没有她的签字,手术仍然不能进行。

最终,医院对孕妇强行进行剖宫手术。直到孕妇躺到手术台上时,她仍然大喊“要自己生”。

这名孕妇保住了性命。遗憾的是,宝宝出生后数小时不幸死亡。

一周后,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这起事件中,医务人员在患者生命垂危的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是对患者生命权的充分尊重,履行了医务人员应尽的义务,符合法律精神。

3.

时间又过去了7年。

10年前的故事仿佛重演了。不同的是,这名产妇身边还有更多的亲人,本人也没有失去意识。

但相同的是,这回仍然没人听她的。

在手术台上,到底该听谁的?

分娩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各种风险也是综合性的。冷静地做出判断和决策,需要医生、家属和病人的共同努力。从前面这两个比较极端的案例可以看出,不管听谁的,都存在风险。

事实上,榆林产妇跳楼事件,也是一个比较极端的案例。

那么,医院严格遵守的所谓“家属签字制度”,是不是成为了这类极端事件中的悲剧助推器呢?

遗憾的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这个矛盾本来不应存在。

上海市律师协会医药健康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卢意光律师向看看新闻Knews记者表示,目前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改变了过去《医院工作制度》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患者本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征求本人意见,而非家属;即便是之前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丈夫签字,也不影响产妇自己提出意见的权利。

学界通常认为,“家属签字制度”的依据是1982年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以及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

《医院工作制度》附则“施行手术的几项规则”中规定:“实行手术前必须由家属或单位签字同意(体表手术可以不签字),紧急手术来不及征求家属或机关同意,可由主治医师签字,主任或院长、业务院长批准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更广为人知。

规定中说,“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而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55条则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换言之,在《侵权责任法》中,患者本人的地位是更为重要的。事实上,这其中涉及到生命健康权,也是国家法律保障的重要个人权利。

因此,即便委托了家属签字,也不影响产妇再次做出决定。

而榆林第一人民医院做的,恰恰是无视了产妇自行做出决定的权利。

4.

院方的情况说明中反复出现这样的字眼:

生产期间,“产妇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

在贴出的《护理记录单》中,也记载了家属三次拒绝剖宫产的记录。

院方还特地留了一个章节来“解释”:

“(三)为何必须家属签字?

产妇签署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随情况说明披露的“下跪截图”更是把民众的愤怒推向了顶点,家属这还是人吗?

但从常理推测,既然产妇已经到了哀求家属改变主意的份上,难道就没有向身边的医护人员提出过半点要求吗?

从法理上来看,获不获得所谓的“被授权人同意”,都不应该无视产妇自己改变生产方式的权利。

上海一家知名妇产科医院的医务科负责人告诉看看新闻Knews记者,如果遇到紧急的情况,医生和家属之间会及时沟通,医院采取的措施需要得到病人本人和家属的知情同意。

但很重要的一点是,如果产妇是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能力,产妇的意愿是首先考虑的,产妇的意见大于家属的意见。

而医院选择委托家属签字的情况,主要是为了应对万一发生抢救休克或者手术全身麻醉的情况。

5.

一个年轻的产妇,在一个本该迎接新生命到来的地方痛苦地徘徊了十几个小时,最终选择以极端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痛苦,这无论如何都是一起悲剧。

根据现有的材料和调查来看,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家属有“罪”、或者医院有“罪”,更不能轻率地指责产妇忍耐力不够。

悲剧当头,不要急于撇清各自的干系,或者热衷煽动社会情绪。

如果医院能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将产妇意愿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是不是有可能及时为产妇行剖宫产手术,让她少受一些痛苦的折磨呢?

如果家属能正确理解医学知识,早一点在医生帮助下,为产妇制定更为合理的生产方式,是不是能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呢?

如果有更多人学会关注产妇的精神状态呢?如果无痛分娩技术能进一步普及呢?如果……

她的“如果”已经戛然而止。但这些如果,还可以留给更多的母亲和家庭。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张驰 实习编辑:祝闻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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