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

Note7之后S6也爆炸 男子双眼被烧伤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综合

2016-11-01 20:50



最近,网上一直在热议三星手机爆炸的事件。而就在10月30号,楚雄姚安的郭先生的三星s6手机也炸了,还把眼睛给烧伤了。


中午两点左右,记者在楚雄复明眼科医院见到了郭先生,他的双眼眼睫毛已经被烧掉了,右眼眼球伤的比较严重。郭先生说,10月30号凌晨2点多,他回到家中,觉得兜里的手机有些发热,于是拿出来查看。



郭兴文回忆:“当时就是还有百分之八十七的电量,就自动关机。手机有些发热,发热自动关机后。我拿起来打开开机之后,闪红灯闪了两下就开始喷火。然后我就丢了喷火起来就是全部烧着头。主要是整着眼睛。”


楚雄复明眼科医院业务院长周立静解释:“主要就是眼表面的热烧伤,应该没有化学烧伤的因素。因为他还是爆炸伤眼睑的皮肤,还有睫毛全部烧伤了,还有结膜还有眼角角膜全部都有烧伤。眼表面还有烧焦的异物。”



医生说,郭先生的眼睛通过治疗预计可以康复,但将来可能出现眼干问题。郭先生说,他的三星s6手机是今年4月份在禄丰一家手机店通过分期付款买的,事情发生后,家人联系了店主和三星客服。


郭兴文妻子表示:“说是有专门的售后人员会和我联系,但是现在都没有和我联系。我和卖手机的联系了,他说叫我把手机在今天或者明天之内带回去昆明。给发货商再由发货商返回厂家。然后跟我申请换机子。但是人身伤害这一块他们处理不了。”


郭兴文说:“就是希望他们能给一个合理的解释,这个电话我也不经常用,就是这种装着都会自然发热。再说才有四个月的机子,我的伤情这方面给我一个合理的赔偿。”



针对郭先生遇到的这一情况,记者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产品以后,因为产品自身的缺陷,导致了消费者受到损害,生产厂家和销售商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编辑:陈佳雯)

相关推荐 更多精彩内容

暂无列表

APP 内打开
打开看看新闻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