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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不起的“漏财”父亲竟把女儿当做“财神爷”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吴海平

2017-11-07 15:54

赡养父母本是为人子女应尽的义务,但是,面对父亲一边胡乱开销,一边又不停地向自己索要越来越高的赡养费,生活拮据的小丽选择了拒绝。一气之下,父亲把女儿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并帮助自己补缴社保缺口。依照赡养费的支付标准,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实际需求,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法院)未支持父亲的诉讼请求。



任意挥霍 视女儿为“财神爷”

老彭出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末,生下女儿小丽后不久便与妻子离了婚,小丽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一晃二十几年过去,小丽在上海安了家、生了娃,与丈夫一起经营着一家小店,上奉公婆,下抚幼子,生活虽过得略显拮据,但依然平静幸福。

这些年里,老彭和小丽父女俩少有碰面,每次联系的原因都只有一个——父亲没钱花了。一开始,小丽还能从生活费里挤一挤,每月固定地给父亲1000元,对于父亲提出的额外需求,小丽也会尽力凑出一些来支援父亲。但日子久了,父亲的胃口却越来越大,小丽心里的不爽和怨气也越来越重。

原来,父亲老彭并非没有收入。老彭原先在江西老家有一份工作,每月收入2000多元,再加上小丽每月给的1000元,老彭的日子过得挺滋润。小丽提醒父亲,可以攒钱缴社保,避免断档,给自己的老年生活买个保障。但老彭完全没把小丽的话放在心上,花起钱来毫不节制,几年下来毫无结余,还时不时地要向小丽伸手要钱。

几年前,老彭单位倒闭,一次性给了老彭一笔2万多元的补偿款,并能领取相应低保。小丽再次提出,用这笔钱去缴纳社保缺口,却依然遭到父亲拒绝。

不久,老彭忽然卖掉了江西老家的房子,带着售房款到上海生活了一段时间,没多久就花费一空。不忍看到父亲无处居住,小丽咬了咬牙,托人在江西老家为父亲办理了廉租房租赁手续,并为父亲缴纳了租房保证金和四年的租金、入住杂费等费用。不料,老彭并未选择女儿已为其准备好的“拎包入住”房子,而是再次将廉租房转让,并把退回的保证金挥霍殆尽。

无钱可用的老彭只得再次向小丽要钱。鉴于父亲之前的种种行为,小丽觉得这个与自己本就没什么感情的父亲完全就是一个填不满的坑,自己也因支援父亲而和丈夫频频争吵,故而提出,每个月只能给父亲500元赡养费,无力再承受更多。为了先拿到钱,老彭暂且答应了小丽每月500元的要求,但没几天,却又找上了门。这一次,小丽断然拒绝了父亲的要求并选择了闭门不见。

无钱度日的老彭只得在上海街头游荡,居然被送到了收容所。经调解,小丽同意每月支付老彭赡养费800元,老彭也表示可以接受。可没几天,花光了钱的老彭又到上海找小丽要钱,小丽无力承受甚至被逼割腕自杀,老彭仍无动于衷,继续要钱。

嫌赡养费太少 父女对簿公堂

最终,要不到钱的老彭一纸诉状把小丽告上了法庭,希望通过法律手段帮自己多要到点赡养费。法庭上,老彭振振有词道,自己现在年老多病,需服药控制病情,花费巨大,除了自己每月可领取的低保外,要求小丽每月支付1500元赡养费。此外,自己以前工作时购买过社保,现还需缴纳2.5万元,则到2018年底,自己年满60周岁起就可以领取退休工资,不再需要小丽支付赡养费,自己先前的收入已被消费完毕或投资小生意亏空,故这2.5万元的社保缺口要求小丽支付。

小丽则泣声反驳,自己每月收入仅3000多元,还有母亲和公婆需要赡养,有孩子需要抚养,有家庭需要维系,无力承担父亲要求的每月1500元赡养费;父亲生活的窘迫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自己已经在能力范围内尽了赡养义务,父亲有经济来源却不知合理使用,有房屋居住却选择不当处分,自己已不断提醒并尽力弥补,但父亲仍置之不理,小丽认为这些后果不应由自己这个做女儿的买单,故只同意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自食其果 无理诉求未获支持

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彭并非年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也未丧失劳动能力,每月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具有经济来源;而且导致老彭生活困难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是自己不合理消费及不理性投资;小丽为老彭办理了廉租房手续并支付租金,解决其居住问题,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到了相应的赡养义务;老彭因怠于缴纳社保导致其将来可能无法享受社会保障,系自身行为导致,其后果由老彭自行承担;小丽自愿每月额外支付赡养费500元,能够保证老彭的基本生活所需,考虑到老彭的收入情况、生活需求以及小丽的经济能力,无理由再要求小丽增加赡养费,可予照准。

据此,虹口法院判决小丽每月支付老彭赡养费5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 官 说 法

子女履行赡养扶助义务的目的是满足父母合理的、必要的生活需求,确保父母能够安度晚年。因此,经济上有赡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但对于父母不合理的,超出生活必要的投资性、消费性需求,则并非赡养义务的履行范畴。

虽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但老人也尽量不要给儿女添堵,岁数大了不是本钱,过分索求会让人疏远。大部分父母到了上了点年纪之时,也是儿女为了糊口养家已然心力交瘁之时,力所能及时自食其力一点,生活就更充实自在一点;不合理的要求少一点,家庭就更和睦一点。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实习编辑:朱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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