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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 最高法典型案例给养犬者上了哪些“法律课”?

子午观潮

看看新闻Knews综合

2024-02-06 22:07

“最高法以例释法,进一步明确饲养者、管理者的法律责任,提醒他们戴好法律的‘紧箍’。”


针对时有发生的犬只伤人事件,司法的绳索在一步步勒紧。


2月5日,最高法选取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6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一系列大家比较关注的养犬问题有了更明确的法律界定。


禁养的烈性犬伤人 饲养人担全责


在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小孩逗狗被伤、犬主担全责的案例,尤其引发关注。


据介绍,该案中的7岁幼童跟随祖母在小区玩耍,偶遇犬主刘某某牵狗出行。孩子逗犬时,犬只突然抓伤其面部。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孩子家长提起诉讼,要求犬主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万余元。经法院审理,判定幼童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刘某某均应予赔偿。


为何别人主动逗狗,出了事儿得犬主负责?因为问题的关键不在逗狗,而在饲养犬只的种类。案件中,犬主饲养的是一只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



根据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表明,这些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律师岳雪飞解释说,犬主饲养禁养犬,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属有错在先。而当禁养犬造成他人损害时,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没有例外。法院的判决合理合法,无可争议。


联系近来发生的一些案例,能看出最高法明确“无过错责任”的必然性。去年10月,四川成都崇州一小区内发生烈性犬伤人事件。一名2岁女童被一只大型黑色罗威纳咬伤后住院,医学诊断为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网上一度传出肾脏不保的消息,令人揪心。


“实践中,致人严重损害的主要是烈性犬等危险犬种。我们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要环节,着重加强对烈性犬致人损害法律责任的规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在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陈宜芳表示,司法实践中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能否以受害人存在过错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存在争议。对此,最高法通过案例明确规则。



狗吓人致伤 饲养人也需担责


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显示,2022年度中国城镇犬只已有5119万只。养犬话题一直是舆论场中的焦点之一。


持续多年的讨论已经形成了社会共识:主要问题不在犬只,而在养犬的人。许多血淋淋的犬只伤人案件都显示,不牵绳、不戴嘴套,是伤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对于恶犬伤人问题,从国家法律到地方条例,都有明文规定。岳雪飞表示,被侵权人可以通过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治安管理处罚法》、《动物防疫法》,以及关于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来追究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但当一些犬只伤人事件发生时,公众对事发缘由、责任判定、事后追责等法律问题,仍然认识模糊。


因此,最高法此次发布典型案例,除了明确规则,也延伸了责任认定范围。


比如,扩大了“定损范围”,指出孕妇被犬咬后终止妊娠,因烈性犬伤所导致的“间接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必须一揽子承担,经济赔偿不限于犬只咬伤后的伤口处理,由伤情引发的其他间接损害也在合理的赔偿之列。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全方位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实现司法救济功能。



而另一个典型案例则延展了“伤害边界”,强调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这种“无接触式伤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难辞其咎。审理法院认为,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限于身体上的直接接触导致伤害,给他人造成惊吓也属危险情形。因此,即使犬只未与他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但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岳雪飞指出,这次最高法公布的六起典型案例,每一起案例都对应着现实中的一种纠纷形态。最高法以例释法,不仅能够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同案不同判,更进一步明确饲养者、管理者的法律责任,提醒犬主戴好法律的紧箍,切实做到文明养犬、依法养犬,才能避免恶犬伤人的悲剧重演。


陈宜芳介绍,目前,最高法正加快推进司法解释制定和完善,严格落实危险动物致损责任,统一裁判标准,解决法律适用中的争议;同时,为养犬人士提供行为指引,引导其充分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此外,人民法院也将继续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不合法、不文明养犬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行为,与行政机关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方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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