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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高空抛物不再是一种倡议,“头顶上的安全”将有法律保护 | 关注民法典草案

时讯

文汇报 作者 史博臻

2020-05-24 1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进一步厘清了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这表明,拒绝高空抛物不再是一种倡议,而是将成为法律层面的一项禁止性规定。

现状:

天上不常掉馅饼,但从天而降的砖头、瓶子、西瓜皮倒不少见。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伤案屡屡发生,但往往因肇事者难以确定,导致案件的侵权责任难厘清,引发争议。“头顶上的安全”也成为全社会的关注。

案例:

2000年5月11日,重庆学田湾正街居民郝某在自家楼下被烟灰缸砸中,住院5个月,差点成了植物人。因为无法确定涉案烟灰缸是从哪一层哪一户抛下的,郝某的妻子将具有抛掷嫌疑的22户邻居一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22户人家各赔8101.5元。该起案件有“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之称。

解读: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特聘专家黄友健表示,从具体条文而言,民法典草案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草案还规定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调查高空坠物事件的义务,这一点对及时查清责任人、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草案还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此外,以往在高空抛物案件中,物业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而民法典草案则规定了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否则也将承担相应责任。专家表示,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对高空抛物的管理,表明了法律的鲜明态度,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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