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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城管组织垃圾分类执法“回头看”行动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毛奕帆

2019-07-11 17:00

7月11日上午,浦东城管执法局组织执法队员,对“百队行动”中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四家场所开展“回头看”行动。



位于蓝村路的某餐饮店,因未按要求设置容器、设施,于7月2日被城管责令改正。今天上午复查发现其已整改完毕,在大厅设置有四类垃圾桶,厨房内设置干、湿两类垃圾桶,并且能正确进行投放,总体整改情况良好。

7月1日,位于96广场的某饭店后厨湿垃圾桶内发现有干湿垃圾的混投行为,队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并将其列为30日连续抽查对象。截止11日上午,执法局对其共计抽查四次,检查结果已符合垃圾分类的整改要求。



位于斯米克大厦的某便利店和某餐饮店,7月1日分别因未按要求设置容器、设施和干湿垃圾混投行为,被责令改正。今天复查发现改正情况符合要求。



后巡查至一家烤肉店,发现其未按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执法队员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将及时复查其改正情况。



从浦东城管执法局政策法规处了解到:垃圾分类是一种生活习惯的养成,这需要一个痛苦的“蜕变期”。根据市里对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工作的部署要求,在《条例》刚刚实施的一个时期,我们还是按照“先单位后个人、先物业后居民”的工作原则,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工作。一方面加大对管理责任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公司、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另一方面,对个人出现的干、湿混投等违法行为,主要是采取“惩教结合”,通过“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柔性执法方式逐步让市民养成生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



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规定》,“垃圾混投”、“未按规定设置容器、设施”为整改前置类违法行为,城管执法部门经过调查取证后,可以认定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的,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拒不改正:
 
(一)拒绝、阻挠城管执法部门现场调查取证的;
 
(二)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的;
 
(三)当场拒绝改正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行为的;
 
(四)30日内被发现同一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毛奕帆 实习编辑:徐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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