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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人士投喂流浪猫狗 该不该为其咬人行为负责?

案件聚焦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李翔

2020-06-11 15:05

还记得电影《忠犬八公的故事》中那条等待主人至死的秋田犬吗?


根据真实故事改编的电影中,八公原先是一只流浪犬,被男主人公收养后,八公和主人一起度过了一段幸福时光。然而好景不长,男主人公上班时突发心脏病离世,八公却依然每天守候在车站等待主人归来,如此一等就是十年,直至八公去世。 


这部电影赚足了观众眼泪的同时,也让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起城市流浪猫狗的命运。肆意喂养、临时收养现象层出不穷,人类发自内心的善意本无可厚非,但这其中的法律风险你知道吗?请看上海二中院近期审结的一则真实案例。



案 情 


数年前,某小区出现了一只流浪狗八公,此后,多位居民出于怜悯都会对八公进行喂食,而小赵属于这众多投喂者中投喂次数较多者。某日,女童沐沐在进入小区花园玩耍时被八公咬伤腿部,继而产生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后沐沐诉至法院,主张小赵作为八公的实际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小赵的投喂行为系对动物的帮助行为,仅凭此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对动物的所有或占有,亦无证据证明小赵有为八公办理养犬登记证、将八公拴在固定区域等实际控制行为,难以认定小赵系八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后小区物业公司和小赵自愿给予沐沐一定补偿。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沐沐全部诉请。沐沐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二审裁判


上海二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


小赵及其他小区居民出于善良动机,平时对八公进行喂食,在未直接控制八公的情况下,这种投喂行为并不能构成饲养行为而将投喂者纳入饲养人或管理人范畴。沐沐主张小赵作为犬只的实际饲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其诉请于法无据。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上述案例中,法官结合具体案情未将小赵认定为八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然而,在类似案例中,也有相当部分的法院判决将投喂者认定成流浪猫狗的实际饲养人或管理人,并最终判决投喂者对流浪猫狗伤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规避风险?需要身边的广大投喂者们关注以下问题:


一、投喂者的身份认定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被饲养的动物造成的他人损害后果承担无过错责任,仅在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那么,流浪猫狗的投喂者究竟能否认定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呢?


在一般情况下,投喂者的投喂行为是出于对流浪猫狗的怜悯之心,并不能推定其有饲养或管理的意思表示,投喂行为也不能改变流浪猫狗的无主物属性。


如果认定因存在投喂行为即成为流浪猫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进而要求投喂者对流浪猫狗在任何时间和空间条件下造成的他人损害后果均承担无过错责任,未免过于苛责,不仅伤害了投喂者单纯的爱心,也绝非司法裁判者所追求的价值取向。


因此,关于投喂者的身份定性,笔者认为应该谨慎认定,在具体案情中区分普通投喂者与实际饲养人或管理人之间的界限:


(一)投喂程度


如果投喂者长期持续性地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流浪猫狗进行喂食,并伴有将流浪猫狗带回家梳理毛发、洗澡、睡觉等生活照料行为,而流浪猫狗也对投喂者形成了极大食物和生活依赖,此时投喂者的投喂程度已达相当高度,可以认为投喂者具有饲养或管理的默认意思表示,其与流浪猫狗之间已构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


(二)控制程度


如果投喂者对流浪猫狗有一定的控制行为,比如为流浪狗办理养犬登记证或将其栓在固定区域、为流浪猫狗搭建棚舍、在家里或其他寄养场所进行容留等,则一定程度上可以认定投喂者对流浪猫狗具有特定占有的意思或已形成持续控制、支配的事实状态,或已转化为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此时投喂者可以认定为流浪猫狗的实际饲养人或管理人。


二、投喂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


那么对普通投喂者来说,是否就一定不存在任何法律风险呢?也不尽然。流浪猫狗毕竟不同于家养宠物,其活动范围广,不受驯服的自然天性导致其不可控性强,且没有约束措施,故其伤人的风险性本身就是存在的。


但当投喂行为长期发生在特定场所时,流浪猫狗会对投喂者形成食物依赖,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生活习性和出没规律,会在比较固定的时间地点聚集活动、等待投喂,从而将导致该场所一定时间内流浪猫狗伤人的风险性呈上升趋势。


比如,有些投喂者将投喂点设置在人流密集的小区广场或儿童出入频繁的花园、草丛中,导致流浪猫狗长期在人流密集的场所徘徊,客观上增加了安全隐患。因此,当因投喂行为导致流浪猫狗伤人的上升风险转化成现实损害后果时,虽然投喂者的投喂行为是出于善意,但其投喂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这种情况下,基于公平原则,投喂者须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


而若投喂者能够将流浪猫狗引至人流较少的偏僻区域进行投喂,这事实上是一个风险降低行为,依据客观归责理论,行为者的行为导致风险降低的,即便风险最终发生,其亦不应承担责任。因为流浪猫狗伤人的风险本身就客观存在,降低风险的投喂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此时投喂者不应担责。


当下,由于无序繁殖、弃养、散养等原因,流浪猫狗泛滥成群,单纯的投喂行为不仅可能会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给投喂者自身带来法律风险,也会给社会治理、环境卫生甚至疾病传播制造隐患。


所以,如果爱,请深爱!如果您真的想为这些流浪猫狗献出一份爱心,我们更鼓励大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科学救助,用领养代替购买,让它们不再四处漂泊,也避免流浪猫狗伤人事件再次发生。


附:【小贴士一则】


如何科学救助流浪小动物?


①评估基本状况。若确认走丢,发布招领信息;若明显生病,送至医院。


②24小时内带至医院进行基本检查。


③进行7天隔离观察。若无异常,接种疫苗;若发现生病,及时送医。


④调教生活习惯后自行收养或暂时寄养。


⑤寻找靠谱领养。通过朋友圈、微博或求助动物救助团体,发布领养信息。


(消息来源:上海二中法院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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