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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对虐童案件零容忍 依法严厉打击

时讯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2017-12-28 12:03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未检工作情况,发布十大典型案事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人民日报记者:近期发生了一系列虐童案,有学者建议对此立法。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没有相关统计数据?现行法律制度应如何完善以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立法是否有必要?

最高检未检办主任郑新俭:检察机关对虐童案件一直高度重视,坚持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根据我们统计的情况,自2016年1月到今年11月份,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幼儿园工作人员侵害儿童案件69人,提起公诉77人。

从犯罪类型看,主要涉及强奸、猥亵儿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等犯罪;从犯罪主体看,既有幼儿园老师,也有保安等临时工作人员。这类案件虽然绝对数量不多,但社会危害性非常大。检察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坚持不论是谁,不论是犯什么罪,只要触犯了法律,侵害了幼儿园儿童的合法权益,我们就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建设。在刑事立法方面,最有代表性的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把校车超载问题纳入危险驾驶罪,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对于其他侵害幼儿园儿童的犯罪,也可以按照猥亵儿童、故意伤害等罪名处理,处理也是非常严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规定了监护人应尽的职责,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还规定如果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或者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的,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在相关的规定中明确了侵权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也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教养教育的义务,并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等等。

但是,这些规定均散见在一些立法之中,缺乏全面系统的立法规定,执行起来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同时,相关立法也不完备,例如规定事后惩处打击的多,规定健全防控机制的少。再比如,从我们办理的案件来看,案发幼儿园普遍存在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进人不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而这方面的立法还欠缺。

因此我们认为,应当进一步健全完善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机构、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机制等方面的规定,制定全面系统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我们将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侵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其背后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治意见和建议。

新京报记者:此前,最高检专门下发通知要求依法严惩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维护儿童权益。目前通知的落实情况如何?

最高检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12月1日,最高检下发《关于依法惩治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全面维护儿童权益的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积极参与侵害幼儿园儿童案件的惩治维权预防工作。

各地迅速落实,一是依法惩治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上海携程亲子园等案件,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活动,就案件侦查取证、法律适用和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等提出建议。目前,已经对相关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我们将继续关注有关案件的进展,加强指导,确保依法公正处理。此外,贵州庆隆、河北任丘等地起诉的幼儿园校车超载案、性侵幼儿园儿童案等,人民法院均依法作出了有罪判决,有力打击了侵犯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

二是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幼儿园安全检查、整顿工作。河北沧县、任丘,江苏泰州、淮安,黑龙江哈尔滨等地检察机关与教育部门一起开展幼儿园安全专项督查,排查幼儿园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堵塞漏洞。

三是开展幼儿园法治巡讲。福建、河北、海南、湖南、河南、广西、湖北等地检察机关深入幼儿园,向幼儿园工作人员、家长开展法治教育,向幼儿园儿童进行必要的自护教育。各地检察官精心编制了适合儿童接受能力的课程,采用了画漫画、做游戏、互动问答、教唱儿歌等形式,提高授课效果。刚才新闻通报稿里也讲到,从去年6月到今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已到2239所幼儿园进行巡讲。

四是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下发了《“护蕾”专项工作指导办法》,要求辖区基层院与教育部门一起,从实现教职人员入职法治教育常态化、建立校园安全电子档案、校园安全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建立“护蕾”热线电话等方面加强侵害儿童犯罪的防范工作。

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按照《通知》要求,强化各种保护措施,把《通知》的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儿童的合法权益。

中国日报记者: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介入调查,但公布的调查结果有时也会引起舆论的质疑,特别是近期幼儿园监控录像硬盘无法恢复,公安机关取证的问题,请问检察机关会采取哪些措施加大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督力度?下一步在打击未成年被侵权案件中,有哪些安排和打算?

史卫忠:客观上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由于场所、环境、条件和未成年人自身等的特殊性,常常存在取证和认证上的困难。这也是长期以来一直困扰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难题。一直以来,我们与侦查机关均注重研究总结此类案件在取证、认证上的特点和规律,力争做到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

检察机关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加强侦查活动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也会充分考虑这类案件证据的特殊性,只要案件事实有证据印证,相关证据都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我们坚决依法惩处。比如我们这次新闻发布会发布的吉林四平的幼儿园虐童案、青海西宁辅导老师猥亵学生案就是比较典型的准确把握案件证据,成功指控犯罪的案例。

我们建议,一方面,家长要及时关注孩子的异常问题,要有证据意识,在发现问题后及时报案,并注意保存证据,尽量为查办案件创造有利条件。但不要反应过度,更不要“私了”,这都不利于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要相信我们的办案机关。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内的专业化程度,要实行专人办理,询问、讯问时要同步录音录像,尽可能地提高取证质量,并且正确把握这类案件的证据标准,既保证案件质量,又有力指控犯罪。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人民美好生活需求中非常重要的方面,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继续抓好《关于依法惩治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全面维护儿童权益的通知》等文件的落实,坚持打击、保护、教育、预防等措施并重,坚持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是依法惩治相关犯罪,尤其是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严重危害校园安全的犯罪要坚决依法惩处。要建立健全相关案件信息报告、备案审查和指导督办机制,研究制定重点犯罪证据审查指引,整理下发典型指导案例,确保办案质量与效果。

二是在依法惩治的同时,要始终坚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和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关爱、救助。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将推动建立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不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临界预防机制,建立办案、救助同步进行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等工作制度。

三是立足预防,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长效机制。目前,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已经形成了很好的经验,比如上海检察机关正在推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案件信息库,一些服务未成年人的行业要实行入职查询。山东武城县检察院建立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检察监督平台,及时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线索,及时分流处理,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我们已经确定相关地方检察院作为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创新实践基地,对他们的做法进一步总结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全国推广。

四是继续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最高检未检办与教育部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沟通,进一步推动检校合作开展法治教育长效机制建设。同时我们和央视也已经着手进行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特别节目《守护明天》第二季的制作,希望能够给全国广大师生、家长再次提供一堂精彩、震撼的法治大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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