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pi酱的孩子跟谁姓?请看法律人的打开方式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李翔
2020-05-23 21:13
近期,刚刚升级做妈妈的网红papi酱,一不小心因透露孩子随父姓而被广大网友热议。部分网友认为,papi酱将“冠姓权”拱手相让,独立女性人设轰然坍塌。
“孩子跟谁姓”这一现实问题,一时间被网友们捧上权利的神坛——“冠姓权”,继而引发了两“姓”之争,甚至是两“性”之争。
那么,在法律上,“冠姓”,是一种权利吗?谁来冠姓?又应该冠什么姓?
“冠姓”是一种权利吗?
在所谓的“冠姓权”争论中,绝大多数人都以为自己在正儿八经地讨论一种自然人当然享有的权利,即“父母哪一方享有决定子女姓氏的权利。”
然而,不得不告诉你,“冠姓权”它并不是个法律术语——翻遍现行法律法规,可能都难以找到它的身影。与之相关的,只有我们所熟知的“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等权利。
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也在人格权编中设立了姓名权和名称权一章。
可见,是姓名权作为具体人格权,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每一个自然人,当然包括我们的子女,自出生伊始,即具有法定、独立的“姓名权”。
受法律保护的仅仅是子女的“姓名权”,孩子才是权利的主体。
谁来冠姓?
新生儿虽是姓名权的主体,奈何其不可能具有自主决定姓名的行为能力,所以新生儿名字的初始决定只能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来完成。
父母双方是否享有平等的姓名决定权呢?
(1)从权利基础来看,父母可以为子女称姓取名,实际上是基于其对子女的监护权,父母双方对子女均享有监护权,所以父母双方亦享有平等的姓名决定权。
(2)从家庭事务处置来看,为子女称姓取名亦是家庭事务的组成部分,而且是一项重要乃至神圣的事务,父母双方享有平等的家事处理权。
(3)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来看,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子女的称姓问题,才是最合适的一种方式。
总之,父母双方在决定子女姓氏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子女具体姓什么,应当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Q1:父母一方可以擅自给子女改姓吗?
姓氏的变更,同样因为未成年子女缺少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同姓氏的初始决定一样,应当由父母代为行使,仍然需要父母双方形成合意。
Q2:离婚后,直接抚养一方可以给子女改姓吗?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父母离婚,任何一方亦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即使是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一方。
最高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提到,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
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Q3:子女成年后可以自己改姓吗?
子女本身才是姓名权的正主,其成年后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有权变更自己的姓名,法律上,并不需要经过其他任何人的同意,包括父母。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冠什么姓?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个世界,从来没有绝对的自由。姓名权的决定与变更,同样存在边界。
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自然人姓氏的选择涉及公序良俗。原则上,一个中国人随父姓或母姓是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的,也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意愿和实际做法。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实际上,该条文的真实含义是,子女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Q1:可以取第三姓吗?
虽然子女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但并非绝对不能选择其他姓氏(即第三姓),唯需正当理由方可。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Q2:可以自创姓氏吗?
父母以外的其他姓氏在某些情况下是被允许的,那么,父母是否可以因其对子女的美好期许而为子女创设姓氏呢?
“北雁云依”案告诉我们,仅凭父母个人喜好和愿望随意创设新的姓氏,会造成对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的冲击,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管理。
总之,冠姓这件事情,不仅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还关乎社会的公序良俗,也牵涉到国家法律规范和姓名登记管理秩序。
一方面,未成年子女作为姓名权的主体,其姓名的初始决定和变更取决于监护人,故子女姓氏的选择不得有害于子女的人格利益;另一方面,我国姓名文化源远流长,姓氏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故子女姓氏的选择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尊重公序良俗。
【 结 语 】
诚然,争夺“冠姓权”不只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诉求,也是各方背后之家族的意愿,其中涉及的既有经济实力、家庭结构等现实因素,又有男女平等、家族传承等心理因素。因此,“冠姓权”受到关注和热议也在情理之中。
只是在关注、思考“冠姓权”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少些指责,少些谩骂,多些理性,多些尊重。
孩子才是姓名权的享有者,夫妻双方可以行使孩子姓名的决定权系基于对孩子的监护权。孩子的姓氏不是夫妻一方对孩子的“主权宣示”,“冠姓”一事亦不应成为夫妻较量、家族角力的舞台。
在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尊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子女姓氏才是明智之举。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在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意志,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基础上作出理性选择。
无论如何,“婚姻的核心利益”才应该是解决的终极准则——把夫妻关系搞好,把娃儿带好,把小日子过好,让家人和你自己都感到幸福。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李翔 编辑:施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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