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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 三年二修,党纪没有“最严”只有更严

子午观潮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秦扬轲 董亚欢

2018-08-27 20:07

制度的笼子该如何越扎越紧,党员干部的行为又该如何更加规范?今早,号称史上“最严”党纪处分条例正式全文发布,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十八大之后,这份全体党员的“行为准则”曾在2015年10月进行过一次修订,相隔不到三年时间,为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再次修订?新修订的条例做了哪些修改?又将会对8900多万党员和45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今天,看看新闻knews记者专门对话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就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解读。



不满三年,为何进行二次修订?


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设立至今几经修订,如今已经是“4.0版本”。


1997年2月,中央发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摘掉了“试行”的帽子。此后十余年间,《条例》未再作修订。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原有的《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修订《条例》势在必行。


然而,相隔不到三年时间,两修《条例》真的有必要吗?


“这恰恰体现了党内法规本身的与时俱进”,在庄德水看来,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会随着实践和发展的需要做出一些内容上的调整和完善。此次修订的《条例》与2015年修订的《条例》一脉相承,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围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需要所提出来的。


《条例》之所以要修订,其关键就在于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思想强调什么、禁止什么,条例都应有所体现,予以修订完善”,让新思想成为执行条例新的工作遵循和方法,自觉服务服从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并提供纪律保证。


除了指导思想方面的变化,现实问题也在不断变化。



比如,今年以来,中央纪委已经分四批公开曝光了28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将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作为监督执纪的重要内容。过去,这些出现在保障领域、脱贫领域、救灾救治领域出现了一些腐败问题,以及一些隐形变异违反“八项规定”的问题,在纪律中很难找到相应的成文条款。新修订的《条例》从重加重处理的条款,为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再次敲响了警钟,更有助于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打通管党治党“最后一公里”。


新《条例》的亮点都有哪些?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习近平曾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守纪律、讲规矩”。上个月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习近平再次强调,“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突出出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庄德水认为,这次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写“两个维护”和“四个意识”,就是要更加彰显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性,让“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作为对政治纪律的着重补充完善,新《条例》还将“山头主义”、“两面派、两面人”这些提法纳入其中。


2014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党内决不能搞封建依附那一套,决不能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那一套,决不能搞门客、门宦、门附那一套,搞这种东西总有一天会出事!有的案件一查处就是一串人,拔出萝卜带出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形成了事实上的人身依附关系。”


当年10月,中央巡视组陆续向上海、河北和江苏等三地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情况,反馈中首次出现抵制“山头主义”的字眼。“山头主义”也出现在基层腐败之中。庄德水指出,在一些村落之中,黑社会化、家族化的表现十分严重,需加强对“村官”权力监管,防止“村官”变“村霸”。


这一方面说明,腐败问题的发生出现了新特点和新趋向,其背后具有错综复杂的经济根源和政治根源,反腐败斗争任重道远,要坚定不移抓下去。另一方面也说明反腐败正在向纵深发展,不再满足于表面的腐败问题,而深挖腐败问题背后的政治因素。


此外,“纪法衔接”条款的完善也是本次修订一大亮点。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新《党纪处分条例》解决了以往纪检机关在执纪过程中纪法不分的问题,对凡是国家法律已经规定的内容不再重复规定,将与刑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相关条款在分则部分删除,对党员违法及涉嫌犯罪等行为在总则部分用单独一章进行了规制,即设定了“纪法衔接”条款。这些内容修订,充分吸收《监察法》的新精神和新提法,适应了当前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推动党内纪律体系与国家监察法体系的无缝衔接,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内部的监督执纪与监察执法,避免出现工作空白或规则冲突,让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法律惩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党员行为“负面清单”愈加详尽


上个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18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168.3万件次,立案30.2万件,处分24万人,包括28名省部级及以上干部。


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


针对反腐败的形势任务,新条例规定了要重点查处的三类腐败案件,即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


比如,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作为相关股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上述股票,非法获利1.3亿余元”;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家风败坏、对配偶子女放任纵容”;中宣部原副部长鲁炜“‘四个意识’个个皆无,‘六大纪律’项项违反,是典型的‘两面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依旧存在,一些干部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


庄德水指出,纪律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增强防范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针对性。新修订的条例举一反三、以案明纪,进一步扎紧了制度篱笆。


另外,《条例》第42条第2款,增写了“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也引发了庄德水的重点关注。在他看来,“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关键环节”。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关键在于健全配套措施。党员的主体地位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


此次《条例》中关于党员权利保障的规定为各级党组织旗帜鲜明地严禁对党员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行为,在新形势下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依据。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秦扬轲 董亚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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