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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行两会】为何做慈善还需立法?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综合

2016-03-10 19:14:53

从2005年民政部对慈善法立项至今,已有10年。《草案》每次公开征集意见和提请审议后,都有较大幅度的修改,因此慈善法也被喻为“开门立法”的典范。


这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分为12章、112条,对慈善活动进行界定,同时在规范慈善组织设立运营、慈善财产来源和使用、开展慈善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规定。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慈善组织的定义及其设立程序、规范慈善组织的行为准则和内部治理、强化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以及慈善事业发展的促进措施等。


慈善活动的困惑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美术学院院长许江接受采访时回顾说,中国美院曾经有个学生刚刚毕业就得重病,在他垂危的时候,老师们相继捐款,一天之内就捐了一百多万,结果他去世了。这笔钱由谁来保管成为当时棘手的问题。过去,大家觉得好事做好,哈哈一笑就过去了,现在随着社会的完整,社会责任的健全,问题随之而来,这可能就是慈善法所要担负起的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邯郸市阳光百货集团总经理韩玉臣讲述了汶川地震发生时全国捐赠的数目巨大。那么多的钱、物,是不是真正送达到了灾区的每一个灾民的手里,难以考证,也难以落实。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慈善事业,在法律的框架下,合理地运行、正常地运行,有效地监督、确保慈善事业能惠及到低层次的、社会的需要的捐赠的人手里,就需要一个法律的保证。


改革开放,特别是近20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较快,社会捐赠额从2006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慈善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导和规范。


比如,新情况之一就是网络上发布的各类求助募款信息。这其中有真有假,这类信息是不是每个人都能发?


对此,慈善法(草案)明确,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慈善法》鼓励公民以慈善组织的方式参与慈善捐赠活动,而非个人。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捐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将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此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还可能面临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能不能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动募捐?


参与编撰起草《慈善法》的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教授表示,微信朋友圈的募捐一般属于针对近亲属或朋友等特定的捐助对象,属于半封闭范围的募捐,《慈善法》对这类募捐没有涉及,也相当于为朋友圈募捐留下了空间。


王名教授表示,朋友圈是一个小范围的,偶尔为之的行为,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赠予”。其有风险,从个人角度来看,他并不鼓励。


我国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或将被打破


这次的草案的一大亮点是,不再要求设立慈善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部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即可,我国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或将被打破。在贯彻简政放权的同时,“监督管理”更加明晰,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活动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草案还明确,要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发挥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等。


对于社会各界关注的税收优惠,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是,对于“税收优惠细化”问题,特别像税收优惠的条件、税种、税率等具体规定,还要由专门税收法律跟进。


签了协议却没有兑现,将依法追缴


这次慈善法(草案)还强调慈善的自愿性原则,慈善行为既不能受到来自公权力的强制,也不能受到企业和市场方面的强制。同时,对于曾发生的企业或名人承诺捐款,却是“空头支票”现象,也做了规范。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教授表示,针对签了协议却没有兑现的人或组织,可以起诉,可以由法院出面追缴。 


通过立法,普及慈善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表示,西方的一些国家,如美国,有很多的机构、学校、桥梁、博物馆、艺术机构、或者是扶贫机构,都是由民间人士所投资的,它就是建立在有一个法律的基础上。今后中国,慈善法出台以后,也将使慈善行为越来越普遍,越来越深入。通过立法,使得社会的扶贫成为一种常态,成为一种力量。


特派观察员曹景行评论说,通过立法,一方面让中国慈善活动的环境变得更加宽松,另一方面也加强对慈善活动主题的监管,尤其是信息的披露和透明化,这将让慈善机构的品质加以规范,公信力加以提高,慈善活动本身的品质也能够提升。


经济学家、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姚景源指出,过去确实有“政府慈善”、“官僚慈善”等问题,而且有的慈善机构自己还挥霍慈善费用,或者导致慈善的运行成本过高,所以怎样让慈善组织让大家所信任,这就需要对慈善组织的行为进行立法。


曹景行揭示,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要审议《慈善法》还在于对《慈善法》本身地位的认可,即它是一个基本的法。去年的人大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今年又接着审议《慈善法》,这就应该形成规范——即每年的人大会议,都应该有重大的立法活动,这样才能够体现人大本身在立法方面的决定权。


(看看新闻网编辑:钱淼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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