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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只打电话报警不救人,被刑拘了!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李翔

2019-07-20 12:26:41

北京南四环追尾事故致2死,前车司机未施救引争议


2019年7月16日凌晨3时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外环主路十八里店南桥西侧,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方向行驶时与前方一辆轮式自行机械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小客车内司机及乘客2人死亡,两车损坏。



对话目击者:前车司机一直在打电话


市民陈先生事故发生后恰好经过现场,并拍摄了视频。在视频中可以看到发生追尾事故的两车从冒烟到起火、最终被火焰吞噬的全过程。而在此过程中,前车司机一直在打电话没有及时施救,更是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


网友:太冷漠


前车司机到底是否应该进行救援?交通肇事后,报警优先还是救人要紧?一时间引起网友的广泛讨论。




华东政法大学王永杰教授:前车司机应实施救援


就此热点问题,焦焦专程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的副院长王永杰教授。


问:事故发生后,前车司机一直在路边打电话,没有实施救援,是否属于见死不救?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答:前车司机应当实施救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可见,相关人员有积极施救义务和及时报警义务。

本案中,前车驾驶员不管是否存在交通肇事过错,都有上述义务。如果其涉嫌交通肇事罪,且有证据证明(如有相关鉴定意见证实)其放任死者死亡发生等情形的话(如没有积极报警、打120、119等而是故意拖延时间),还可能转为故意杀人罪。


假如前车司机不涉嫌交通肇事罪,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北京警方依法及时的处置,值得赞赏。后续问题还需要依靠相关证据展开研究。

问:如果这位司机说自己是为了保护现场,因而没有挪车呢?


答:实施救援与道交法中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不矛盾。因为前者义务是针对“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形。此外,履行积极施救义务与及时报警等义务也不矛盾,因为其完全可以由本人或者请求路人帮忙协助报警。


问:那么究竟是报警优先还是救人要紧?有无相关的法律规定?


答:如果他没有及时拨打或者请人拨打110、120、119等电话,没有及时、主动利用、借用灭火器等积极施救,就不仅违背了救死扶伤、扶危救困的道德义务,而且可能涉嫌上述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


当然,由于火灾过程时间很短,本案全过程大约只有十多分钟。这种积极施救的效果如何,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可能也可以因此适当减轻其不积极施救的刑事责任,但不能因此免除其因为不履行积极施救义务所产生的相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问:对类似事件您还有什么看法或者建议?

答:我认为保险公司可能会对嫌疑人可能因为其他犯罪的行为拒赔、少赔,如果嫌疑人无力赔偿,客观上可能产生对死者不利的后果。为此,需要保险公司依法尽量积极有效理赔,并通过社会救助等多元救助体系来补偿死者家属。


同时,即便该司机没有其他法律责任,保险公司也可建立诚信黑名单制度,将前车司机录入非诚信黑名单,对其拒卖或者高价销售保险产品;同时社会上也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谴责这种见危不救的行为,并让其在以后的就业、贷款等行为中受到不利影响,让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必要的责任。


目前,前车司机戚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特别感谢: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副院长王永杰教授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李翔 实习编辑:杨宇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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