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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百名学子身陷“贷款门” 维权无门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综合

2016-04-19 09:06:14

三位学生出示《SAP管理业务咨询服务协议》


他们只是刚踏入社会或还未踏入社会的年轻人,社会却给他们上了一堂教训深刻的“警示课”!


刚毕业不久的小蔡在前往上海启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聘时,公司以承诺正式入职后每月工资6000元为“诱人前景”,让小蔡贷款19800元支付岗前培训费用。然而贷款合同签订后,公司却神秘失踪了,而小蔡每月必须归还1311元贷款。4月14日,本报披露这一事件后引发社会广泛反响。  


今天,又有4名大学生来到本报报社,反映他们类似的遭遇。他们透露,依然看到某些公司在网络上设置招聘“陷阱”,让更多人掉进“坑”里。


这些没有多少社会经验的年轻人走上了维权之路。但这条路并不平坦,他们从公安派出所跑到工商部门,又从工商部门跑到公安经侦部门,再从经侦部门跑到法院,最后被法院建议还是找公安部门。  


一圈跑下来,这帮年轻人疑惑了,这件事究竟哪个部门出来管?  


被迫走在一起维权的年轻人


去年9月,小王在“前程无忧”网上看到了一则“人力资源招聘”广告——一份月薪6000-8000元的工作,只前提是需要2个月的岗前培训。小王未带丝毫的怀疑和北京圆享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SAP管理业务咨询服务协议》,和本报之前报道的小蔡遭遇一样,该协议约定在培训期间,每个月公司给小王4000元补贴,培训合格之后正式入职,每个月工资6000元,但是培训的费用19800元必须由小王自己承担。


还没参加工作的小王显然拿不出这笔钱来,公司很“贴心”,帮他们联系了贷款事宜,实行“6+18”模式,即前6个月公司替小王支付198元贷款利息,后面18个月则由小王自己支付每月1311元贷款。


但没过多久,这家公司竟然“人间蒸发”了。培训的事儿黄了,不要说将来月薪6000-8000元的工作没指望了,就连当下承诺的每个月4000元补贴一个子儿都没有。更让小王郁闷的是,自己以后每月要承担1311元的贷款,莫名欠下了一屁股债。


和小王一起来到本报报社反映情况的还有小姚、小谢和小叶三位年轻人,他们之前互相不认识,发现受骗后走到了一起,并结成了“维权联盟”,一个全国维权群就有335人。小王和其他受害人一起作过初步统计,在上海,估计约有百名受害人。


记者发现,许多人手头都有一份《SAP管理业务咨询服务协议》,格式和内容都一样,但是甲方换成了“上海兰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启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小王他们怀疑背后由同一家公司在暗箱操作。


小王出示的“学员维权群”。


投诉兜了一个圈又回到原点


小王和他的同伴们开始走维权之路。


他们首先来到了黄浦公安分局外滩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告诉他们,需要到工商部门查一查这家公司的资质,如果有人才中介资质但没履行合同的,应该到法院打官司;如果没有相关资质的,应该找公安经侦部门报案。他们随后按照派出所的说法来到黄浦区工商局,查下来发现上海兰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不得从事人才中介、职业中介”,而小王认为这家公司做的就是人才中介,且有设置陷阱套取他们贷款的嫌疑。


拿着工商部门提供的档案材料,小王来到了黄浦区经侦支队,但经侦支队告诉他,这是合同纠纷,属于“协议违约”,建议小王要么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么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小王于是来到了黄浦区法院,法院接待人员看了材料后认为是涉嫌欺诈,但法院没有办法让公安行使侦查权,建议小王还是到公安报案。


小王苦笑着对记者说,他们兜了一个圈,又回到了原点,不知道下一步怎么办。


据调查,受害者不单来自上海,还有北京、广东、湖北等地。“涉事公司打着法律‘擦边球’,穿着不同的马甲骗取刚毕业的年轻人,让我们有苦难言”,小王称:“如果公安不出来查处背后的猫腻,仅仅依靠我们的力量把他们揪出来,几乎不可能!”


律师:


用人单位收取培训费,违法!


小王他们遭遇的经历到底是合同纠纷还是对方实施诈骗?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马文斌律师认为,本事件的性质是否属于诈骗犯罪,还有待进一步取证以后认定。


马律师认为,就目前事件的发展和相关的证据来看,还没充分的证据能证明用人单位与培训机构,以及贷款公司之间勾结,以入职培训理由骗取员工的钱。


“此次事件中用人单位收取培训费是违法的”,马律师认为,劳动关系确定后,用人单位培训员工相关费用,除劳动者自己要求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某种专项培训外,费用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大学生在初入社会时需要特别注意,提高自己防范意识。


“关于事件中劳动者(相关当事人)的救济,若无法证明用人单位与贷款公司之间相互勾结、串通、合谋以贷款收取培训费的手段骗取钱财的情况下,则劳动者(相关当事人)应当以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马律师说。


对于劳动者(本案相关当事人)与贷款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马律师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劳动者(本案相关当事人)与贷款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是有效的,协议中的贷款金额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劳动者需要自行承担,该利息也无法向用人单位主张。


“当然,若有确切证据证明前述用人单位和培训、贷款公司相互勾结,诈骗钱财,则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请求公安部门立案侦查”,马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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