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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涉洋垃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终审宣判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吴海平

2020-12-25 14:05

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地进口一批“铜矿砂”,没想到被海关发现猫腻,138.66吨铜污泥被当场查获。2020年12月25日上午10点,上海高院对这起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洋垃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驳回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原判,华远公司将与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泰公司)、黄德庭、薛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的处置费1053700元。


2015年初,华远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卫东与黄德成、薛强等人在昆山见面,钱提出购买进口铜污泥的需求,并就价格等事宜进行了协商。138.66吨的铜污泥被乔装打扮成“铜矿砂”进行了虚假报关,货物进关时被海关查获滞留港区。


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认为,这批铜污泥钟含有大量重金属,应从严管理,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处置费用为105万余元。



2017年12月,检察院就米泰公司、黄德庭、薛强共同实施走私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9月,法院判决米泰公司等被告人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米泰公司罚金20万元,黄德庭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薛强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米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楠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9年6月,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米泰公司、黄德庭、薛强、华远公司4名被告连带偿付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的处置费。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诉请,华远公司不服,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



华远公司上诉称,法院应该依照刑事责任的判决确定公益诉讼的赔偿责任主体,该公司未被刑事处罚,所以不应连带承担处置费用。上海高院认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相互独立的责任形式,行为人未在走私废物犯罪案件中被判处刑事责任,不代表其必然无需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需要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予以判断,若符合相应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上海高院指出,国家五部委于2014年12月30日联合发布的《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之《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名录》明确规定,2015年1月1日起禁止进口主要含铜的矿渣、矿灰及残渣。本案中,华远公司作为固体废物处置企业,明知国家含铜固体废物进口管制规定,仍主动提出购买进口的铜污泥的需求,并积极与米泰公司、黄德庭、薛强商议,存在共同侵犯我国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共同故意,存在共同侵权行为,符合共同实施环境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最终,上海高院驳回了华远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审判长,上海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在闭庭后介绍,这起全国首例涉“洋垃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具有三方面的价值和意义:


第一,确立了三项裁判规则。规则一,未被判处刑事责任,但符合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规则二,“洋垃圾”即使因被查扣未造成实际环境损害,但行为人仍负有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规则三,无害化处置是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相应的处置费用应当纳入侵权赔偿范围。上述三大裁判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审判指导,为社会提供行为规范。


第二,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生态保护困局。该案通过让所有侵权人共同赔偿处置费用,提高了行为人的违法成本,鲜明体现了谁侵害谁担责的原则,同时降低了社会治理成本,走出了政府买单的困境。


第三,促进了“洋垃圾”进口的源头治理。本案中的华远公司是进口“洋垃圾”的实际进口方,判处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相关企业进口“洋垃圾”、非法牟利的冲动,有利于进一步守好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大门。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实习编辑:庞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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