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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山路大胜胡同内英式洋房原主人“德拉蒙德”身份的三种说法

旧时光里的上海滩

邱力立

2019-09-29 14:29

位于华山路229-285弄的大胜胡同内有一幢英国古典式的花园住宅,按弄口“优秀历史建筑”铭牌介绍此宅原为“德拉蒙德住宅”,我们本篇的讨论就将围绕这位“德拉蒙德”先生的有关身世展开。


华山路大胜胡同


德拉蒙德住宅(一)


关于这位“德拉蒙德”究竟是谁?目前笔者阅读到过的说法有主要有如下三种:


1、神父说。这种说法目前被采用最多,其主要出处来源于弄口那块“优秀历史建筑”铭牌上的文字介绍,但平心而论如果您去仔细阅读一下这块铭牌上的文字就会发现这种说法的破绽,铭牌上的文字是这样介绍的“华山路229-285弄原为大胜胡同(北京一神父所建)…弄内还有一幢英式花园住宅,原为德拉蒙德住宅“,显然这段文字要表达的“神父”与“德拉蒙德”极有可能是两个概念,持“神父”就是“德拉蒙德”观点的人未免对于铭牌上的介绍有些片面理解了,铭牌上的“神父”笔者推测可能是指大胜胡同(Victory Terrace)的开发商天主教圣母圣心会账房普爱堂中的某位神职人员(普爱堂在旧上海投资地产较多,除了大胜胡同外,比较知名的还有现复兴中路克莱门公寓、陕西南路陕南邨、淮海中路淮海坊等,至于为何会以“胡同”这一拥有着浓郁北方文化特色的名词来为当时位于上海的一个地产项目命名,目前说法也有两种,1、据说因“圣母圣心会”早期在华的活动地区主要集中在北方,故而他们在为Victory Terrace这片新式里弄命名时采用了有北方文化特色的“胡同”;2、据说“大胜胡同”建成后的早期住户以北方人居多,故而就以“胡同”相称),我们从1937年版的《字林西报行号录》来看,当时普爱堂的地址位于海格路(现华山路)135号,其方位就位于大胜胡同地块,故而大胜胡同为神父所建的说法是讲得通的,但“德拉蒙德”其人应该不是一位神父。


复兴中路克莱门公寓


陕西南路陕南邨(原亚尔培公寓)


淮海中路淮海坊(原霞飞坊)


2、白礼氏矿烛公司上海分公司董事会主席说。《上海百年名楼.名宅》、《静安文博钩沉》、《静安历史文化图录》等书中均采用这种说法,大致说法为“德拉蒙德是英国人,1911年其受白礼氏矿烛总公司指派任上海公司的董事会主席,他到上海后选中了苏州河南岸(今长寿路南面)的一块土地建立矿烛生产厂,生产船牌、紫薇星…等牌号的矿烛、肥皂等日用化工品,并很快打开和占领了市场…几年后英国的联合利华公司兼并了白礼氏矿烛公司,设在上海的白礼氏分公司也就归属了联合利华公司名下的中国肥皂矿烛公司,德拉蒙德仍任董事会主席,中国肥皂矿烛公司制造厂主要生产力士牌香皂…德拉蒙德住宅由原上海的白礼氏矿烛公司于约1917年建造(也有说建于1917年前)并作为其公司高级职员住宅,德拉蒙德只是房客…白礼氏公司被兼并后的1930年公司计划在天津设分公司并开办工厂,德拉蒙德奉命去了天津,该住宅分配给一位叫谢拉夫的高级职员使用,但住户登记依然是德拉蒙德…后德拉蒙德住宅一带土地升值,公司将原住宅的大部分地块卖给美商中国营业公司,这家公司兴建了大胜胡同并于1934年建成出售”。这种说法前因后果基本完整但唯独对于上文“铭牌”上“神父”没有作任何说明。


德拉蒙德住宅(二)


3、律师说。这种说法见于劳埃德大不列颠出版公司出版的《上海1908年》一书,按这种说法所述“这幢洋房原先的主人是英国律师担文”(即William Venn Drummond,与德拉蒙德应为同一人)。关于担文,笔者在陈同所著《略论近代上海外籍律师的法律活动及影响》一文中找到了大量有关于他的事迹,现挑其中部分与大家分享“担文,英国人,为出庭律师。从现有的记载来看,他应该于19世纪70年代的前期来到上海执业。1874年,他在连厘律师事务所工作,那时的连厘还兼任着公共租界工部局的法律顾问。1875年,连厘因私事返回英国,担文接任了他的这一工作。我们现在还可以看到他在这两年左右的任期内,以工部局法律顾问的身份对修改上海土地章程提出法律意见,以及代表工部局出庭追讨税款的相关记录…自1878年开始,担文独立开设了律师事务所。80年代后,他先后与多位律师开办联合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他在上海从事律师工作长达40年之久…有趣的是,前期担文曾任过工部局的法律顾问并为工部局出庭辩护,卸任后他又常常代表其它当事人的利益与工部局进行法律交涉…这种现象显现出市政机构与私人之间处在一个完全平等的地位上…律师工作的需要,使他奔走在原告与被告之间。作为英国律师,他最引人注目的行动就是在具体的法律事务中能为中国当事人据理力争,保护他们的权益。时人在他来华20年之际曾对他有过这样的评论:“担文律师在华年久,熟习情形,华人出资延其办案,有时尚知顾全大局,据理力争,讼案往往赖以得伸。”(注:光绪三十年四月三十日收南洋大臣刘坤一文,《钦命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清文件》。由熊月之先生提供。;另从此文“光绪三十年”的节点结合担文于19世纪70年代前期来华的时间来看,上述对于担文的这段评论是否应出自“时人在他来华30年之际”而非“20年”?)这使得他在中国的商民中享有着一定的声誉。在数十年的律师生涯中,担文能较公正地为中国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从而也引来了一些本国侨民的嫉恨,于是,当得知由于威金生(W.S.Wilkinson)离职,英国在华高级法院有意聘用担文署理律政司的时候,他们的怨气终于爆发了。1894年1月13日,英国在华商会上海分会致函英国驻沪总领事哈南,请他代电英国驻北京公使,“请缓派担文为上海律政司”…此事后经会议讨论,最终担任律政司这一职务的不是担文…”


德拉蒙德住宅旧照


如上文所述,担文在华时曾大量代理中国当事人进行法律诉讼,笔者按时间顺序搜集了有以下三个事件较为知名:

1、代理“轮船招商局”控告“澳顺轮”撞沉“福星轮”:“福星轮”所属“轮船招商局”,1875年4月4日,“福星轮”在黄海海域航行时因与怡和洋行“澳顺轮”在浓雾天气下相撞而沉没,由此造成重大伤亡与财产损失,担文在受“轮船招商局”委托成为此案原告方的法律代理人后在法庭上坚持“福星轮在察觉澳顺轮后已先行采取相关预防措施”并最终为“轮船招商局”争取到了赔偿款及遇难家属抚恤金。


外滩轮船招商局大楼旧照


2、受清政府聘请参与北洋水师“长崎事件”的调查处理:1886年8月北洋水师定远、镇远、济远、威远四舰至日本长崎访问期间,有水师水兵在上岸观光时与日本当地民众产生冲突并进一步引发“冲突升级”,担文后作为李鸿章聘请的律师赴日调查并协调此案,据说其在此案的处理过程中收入颇丰,每日的律师费高达300两白银。


北洋水师定远号旗舰旧照


3、受清政府聘请起诉“尼泊尔轮”撞沉“万年青号”:“万年青号”是由福建船政所建造的中国第一艘近代化兵舰,它于1869年竣工后曾在1874年日本入侵中国台湾地区时驻防厦门,后于1881年改造成为商船。1887年1月20日“万年青号”与上文中的“福星轮”一样同样是在一个大雾天在吴淞口外与英国轮船“尼泊尔号”相撞沉没,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事后担文受清政府聘请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为中方争取到了损失赔偿。


从客观公正的角度上来讲担文之所以能“较公正地为中国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主要还是出于他作为一名专业律师的职业习惯,“拿谁钱财替谁消灾”应该就是他在华期间主要的日常处事准则,当然这也使得他在1903年的“苏报案”中间接地扮演了一回协助清政府“迫害革命人士帮凶”的角色。


据一些据称为担文后人的回忆文字中所述,担文于19世纪90年代兴建此宅,担文自己于1915年去世,20年代初时天主教圣母圣心会账房普爱堂购下此宅并在之后的数年中在此宅的周边投资兴建了“大胜胡同”,如果此说法属实,那有关那块“历史优秀建筑铭牌”上“神父”与“德拉蒙德”的谜团也就至此迎刃而解了。


德拉蒙德住宅(三)


德拉蒙德住宅(四)


德拉蒙德住宅(五)


对于这似乎最接近真相的第三种说法,笔者利用身边珍藏的一套1918年版《字林西报行号录》做了进一步的探究,结果果不其然,就在这套行号录有关“徐家汇路(现华山路,20世纪20年代初曾改名海格路)131号的住户登记信息”中赫然登记着“Mrs.W.V.Drummond”,直译过来就是担文夫人且所处位置与“德拉蒙德住宅”基本相符,难道这就是历史的真相吗?


德拉蒙德住宅(六)


德拉蒙德住宅(七)


德拉蒙德住宅(八)


—END—


本文亦发布于笔者微信公众号“王阳明66 说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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