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46″

视频 | 视频|“醉驾不一律入刑”,最高法是在开倒车吗?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黄艳琳

2017-05-17 00:39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决定自5月1日起,在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尤其是“醉驾不一律入刑”引起广泛讨论。5月16日《自媒体联播》邀请到了律师蔡正华和评论员沈彬,一起来讨论讨论该不该放松醉驾入刑。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决定自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最高法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指定1-2个中级法院、2-4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试点工作从今年5月至10月,为期半年。根据试点情况,将适时在全国法院推行。




蔡正华律师表示,总体而言,最高法此次出台这样的规范并不特别细,主要是为8个罪名重新核定了一个起刑点的问题。但之所以引发网友争议,感觉量刑似乎变轻了,主要是由于《指导意见》一上来就是对醉驾量刑做了一个规范。


意见中明确规定:

1、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2、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

3、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蔡正华


这被不少网友、甚至媒体解读为"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尤其广大网友认为这会对社会治安构成一种潜在危险。更有诸多公众号发文,以“最高法请慎重”这样的措辞来提醒大家。 在节目现场沈彬的观点基本站在大众的思路上,而蔡律师则从法律业务层面对这些疑惑做了解答。


法律画好的红线岂能轻易擦掉?


回顾历史,2009年发生过一系列惨绝人寰的飙车案和醉驾案,比如杭州70码案压死了一个浙大高材生、南京张明宝案,五死四伤等等,随后2011年,在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之外,把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修正案8,“就是因为传统的交通肇事罪是要以造成危害结果,而且是非常严重的结果才可以定罪量刑的,它并不能直接处罚危险驾驶,特别是醉驾和飙车行为,当时民意沸腾,当时正好全国人大也说开门立法,直接吸收了民间的这些意见,把民间的意志慢慢通过专业立法程序转换为国家意志,转换为国家法律,它是一个民主立法的过程,最后醉驾入刑,特别是要把醉驾本身入刑,并不是说要造成严重后果才入刑。”


因为这是民意升华的成果,沈彬认为“现在最高法作为司法机关,而不是立法机关,你只能谈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但也不能违背立法原意。既然当初说醉驾就要入刑,就不能在上面做一些小模糊,把最后控制到说需要有一些后果,或者说没有什么严重后果就不能入刑,我觉得这个把立法原意给推翻了。法律画好的红线就不能轻易的擦掉抹掉。”


对于沈彬的观点,蔡律师表示,这次最高法出台《指导意见》不算是修改,“首先它是以司法文件的方式讲了一下应该如何判刑,最后讲了一下应该要考虑到情节,情节显著轻微的话如何如何,其实是把刑法分则和刑法总则放到一起去,本来是分别规定在危险驾驶罪当中的分则条文和刑法第13条和37条条文,现在放到一起去了,大家好像感觉不太一样了,实际上刑法以前也是这样规定的。” 蔡律师还透露,其实江浙沪早就已经开始这样做了。


“在上海,在司法机关内部把握口径,审判的参考当中已经明确讲到,不要把所有的醉驾行为都入刑,而且在实践过程中,大概有6种类型:比如说喝醉酒小区挪车,或者你正好处于酒精比较低的指标;家里有人生病要送医院的紧急情况;还有一种我确实是喝醉了,我开了一小段时间,我感觉不能开,就在路边停下来,我在车上睡觉等等,这些类型都有过相应的案例,并且最终都没有处理,没有以危险驾驶罪来入刑。”


左起,嘉宾



醉驾如果不入刑会失去“喝酒不开车”的震慑力吗?


沈彬说,“2011年之前醉驾没有定罪之前,包括朋友酒桌上劝酒很普遍,但2011年之后大家都变得很识趣,说一句我要开车,没人再劝酒了。因为抓了就是判刑,判刑的话,公务员丢公职,党员被开除党籍,律师直接不能干了,后果太严重了。但现在,有人就会存在侥幸心理,当初法律起到震慑效果可能就实现不了了。”




在蔡律师看来,老百姓往往对“醉驾入刑”存在一种立法和执行的误读,其实“刑法的作用不是因为你执行起来的严厉性来决定效果的。从立法角度来讲,本身法律也没有说,一旦酒驾就要判刑,从刑法的规定来讲,很多人误解了”。 比如说,追逐竞驶类型的危险驾驶前面加一个“情节严重”,醉驾型危险驾驶前没有加“情节严重”,有人认为这个所有行为都应该构成犯罪,但事实上,立法界的解释是前面那个“情节严重”是提示性标注,提示大家追逐竞驶是需要注意所谓的情节严重的,但是并不能排除后面那个就不需要关注情节严重。


蔡律师说,“这是因为在中国的刑法当中不存在,不考虑情节将所有行为都一律认定为犯罪的可能性,它是一个定性和定量的结合,所有的行为都必须要将我们的公共利益侵害到一定程度才有可能规定为犯罪,这是一个铁律。不管我讲不讲,其实都要考虑你是不是情节严重。这也是刑法13条当中讲得很清楚——情节显著轻微的就不认定为犯罪。但是,像醉酒去挪车这种情况并不是说不处理,而是不作为犯罪入刑处理,但是公安仍然可以拘你,15天或7天行政拘留。”


醉驾可免刑责是否会导致选择性执法?


对于醉驾行为的定性,此次意见提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而沈彬提出的质疑是,这样“不一律判刑”有可能会引发选择性执法或权力寻租。“2012年深圳龙岗区有一个镇的统战部部长,当时他血液酒精浓度达到了176.3mg,醉驾的两倍,检察院去起诉的时候,请求量刑标准2个月,但法院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把他给无罪释放了,引起众议哗然,很多记者甚至跑到法院要求看司法文书,但是都以个人隐私为理由没有发布。这很容易摧毁大家对于目前醉驾入刑的司法公正和公信的信服。”


但在蔡正华看来,“这种担心是一个社会可能要付出的最低的一个成本。因为公安侦查是秘密的,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是不公开的,但是法院的酒驾案件审判所有的都是公开、录音、录像、存档的。未来是有据可查,甚至可以推翻掉的,实施人民监督、司法监督也好,都可以进行相应检查的。所以有没有寻租空间、有没有选择性执法,其实这只是法院阶段把握的标准,如果说真的要寻租,也许这个案件根本不会走到法庭。”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黄艳琳   编辑:戎觉文)

相关推荐 更多精彩内容

暂无列表

APP 内打开
打开看看新闻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