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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服刑人员在驾校当教练 官方回应

时讯

南方都市报

2019-07-10 18:15

日前,有报道称,一服刑人员朱某某社区矫正期间在驾校担任教练。之后该报道被广泛转载并引发讨论。


7月9日,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委宣传部通报,朱某某未从事驾校教练工作,其也没有与驾校签订劳务合同,仅在驾校帮忙招收学员。不存在服刑人员“在驾校当教练”的情况。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决定对朱某某执行收监。奈曼旗司法局配合通辽监狱,将朱某某押解回监狱。


2016年11月,朱某某(男,汉族)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2017年2月17日朱某某因犯急性白血病,肺部感染,蛛网膜下腔出血病情,经内蒙古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后,因病情危重,朱某某一直住院治疗至2017年8月14日出院。当年8月15日,朱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并建立社区矫正档案。矫正期间,朱某某依规定期提交体检报告。


2019年5月7日,朱某某曾向司法所请假前往通辽市看病,并履行请假手续。两天后,5月9日,奈曼旗检察院工作人员到司法所检查工作时,通过手机定位发现朱某某实时位置为通辽市某驾校。5月14日,奈曼旗检察院了解情况后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朱某某提出收监执行申请。6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采纳了奈曼旗司法局收监建议,并下达对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


6月17日,有报道称,“一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在驾校担任教练。”之后该报道被广泛转载并引发讨论。


7月9日,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委宣传部通报,经调查,朱某某不具备教练资格,未从事驾校教练工作,驾校与朱某某也并未签订劳务合同,仅是校长杨某与朱某某熟识,请朱某某帮助联系招收驾校学员,为此,一些学员呼朱某某为“教练”。但实际上,不存在服刑人员“在驾校当教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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