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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上海生活垃圾不分类不收运细则来了!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洪焕铨

2019-06-18 19:41

还有12天,《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即将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针对条例公布以来最受关注的"不分类不收运",记者今天从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获悉,相关细则《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为《操作规程》)今天正式公布,并计划在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率先试点运行。


操作规程中明确了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判定:在生活垃圾交付点拟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等不同类别垃圾中明显混有其它类别生活垃圾,或混有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的,该类别分类垃圾即不符合分类标准。



对于如何“不分类不收运”,《操作规程》明确:收集运输单位要告知并要求改正。当收集、运输单位在生活垃圾交付点发现拟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告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在要求改正的期限内不予收运。对不符合标准的湿垃圾和干垃圾,在要求改正期限内均纳入干垃圾收运系统予以清运,并在《生活垃圾分类不符合标准告知单》明确告示。其中,对单位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对居住区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



在要求改正期限结束后,收集、运输单位在生活垃圾交付点发现拟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仍然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对混合垃圾拒绝收运。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拒绝收运的单位、居住区等信息在拒绝收运当日报告给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及时汇总报送区绿化市容部门。



收集、运输单位根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意见,及时恢复对拒绝收运单位、居住区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获收集、运输单位报告的拒绝收运的单位、居住区等信息后,应当及时组织协调处理。对前期改正不到位的,督促进一步改正到位;管理责任人仍旧拒不改正的,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处罚,并将拒不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提交市房屋管理部门,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操作规程》中还要求建立完善信息化系统:生活垃圾交付点信息应当纳入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载明交付点(垃圾箱房、小压站等)编码、收集、运输单位、管理责任人、监管单位、生活垃圾清运频率及时间、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环卫管理处副处长齐玉梅表示:操作规程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会按过程来展开,重点是单位,然后再是居住区。从居住区来讲,先在18个示范街镇(重固镇、虹桥街道、程家桥街道、周家桥街道、城桥镇、新江湾城街道、天目西路街道、嘉定工业区、长兴镇、堡镇、新河镇、叶榭镇、虹梅路街道、凉城新村街道、江宁路街道、甘泉路街道、打浦桥街道、方松街道)试点运行,目前还有部分示范街镇正在申请验收中。


市绿容部门强调:《操作规程》的目的还是在于让市民在源头养成垃圾分类的习惯,从而为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打下基础,而不是拒绝收运。同时,适用于全市范围的收运信息平台也正加紧对相关作业人员培训中。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洪焕铨 编辑: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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