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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回复“汤兰兰案”八大热点:不存在刑讯逼供

时讯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07-27 15:31:52

2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了备受瞩目的“汤兰兰案”再审审查一案的审查结论。对于该案中公众所关心问题,黑龙江高院进行了答复。


关于刑讯逼供情况说明


汤继海、万秀玲、徐俊生、李宝才、王占军、于东军到案当日第一次被讯问即供认犯罪,陈春付、纪广才、梁利权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先后供认犯罪。徐俊生从侦查阶段至第一次庭审时一直供认犯罪。11名被告人有9人主动供认犯罪。


各原审被告人分别羁押在四个看守所,各看守所在原审被告人入所时均进行了体检,检查结果均无外伤。


提审室均有隔离审讯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铁栅栏,汤继海、陈春付、王占军、李宝才、梁利权首次翻供时均未提及受到审讯人员的刑讯逼供,对为何做有罪供述自己解释不清。


汤继海、徐俊生、王占军、陈春付、李宝才、梁利权即使翻供仍称在看守所期间未受刑讯逼供。


汤继海、万秀玲、王占军、徐俊生接受检察人员讯问时皆做有罪供述,且始终供述在接受检察人员讯问时未受刑讯逼供。


本案各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分别由多组多名侦查员或检察员取得,且有罪供述笔录皆有各原审被告人的亲笔签名、捺印确认。


关于是否存在引供、诱供的问题,各原审被告人称有罪供述或是侦查人员说一句自己学一句,或是侦查人员写好笔录后让他们签的字。但各原审被告人在个别情节上前后供述存在差异,各原审被告人供述之间在个别情节上也存在差异,某些情节原审被告人先供述、被害人后陈述,有的被告人还供述了被害人没有陈述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当年就对各原审被告人提出的刑讯逼供问题进行了调查,并要求参加讯问的部分侦查人员出庭接受指证,出庭检察人员当庭发表原侦查机关不存在对各原审被告人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的公诉意见。


关于汤瑞井死因、万秀玲跳楼和汤继海牙齿脱落的问题


经查,汤瑞井在看守所时身体无外伤,2008年12月13日汤瑞井在看守所监室内吐血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与汤瑞井同监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梁利权、其他同监舍人员及看守所监管干警均证实汤瑞井在羁押期间没有遭到殴打。


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对汤瑞井死因进行了调查,经鉴定汤瑞井系患肺癌死亡,其右头枕部出血为陈旧性出血,右臂皮下出血为新鲜性出血。


本次审查向哈尔滨医科大学医学教研室调取汤瑞井尸体法医鉴定报告书,证实汤瑞井死于肺癌,头皮下出血在死亡前3至5天,皮肤下出血为新鲜出血。


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汤瑞井头部、头枕部出血符合陈旧性出血特点,其右前臂皮下出血符合新鲜性出血特点,上述外伤磕碰均可形成。


汤瑞井于2008年12月6日在看守所最后一次接受讯问,7天后死亡,没有证据证明其身体上4处外伤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致。


汤继海第一次庭审时拿出一颗牙齿,称是第一次接受讯问时被侦查人员打掉的。但从第一次接受讯问到第一次庭审接近一年时间,检察人员对其数次进行讯问,其始终称受到刑讯逼供,但始终没有提及牙齿被打掉。


黑河市检察院在庭审后详细核实该牙齿情况,汤继海称左边的一颗牙被侦查人员用拳头打松动,2、3天后脱落。


本次审查其又称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左右两颗倒数第二颗后槽牙被侦查人员打掉,又向为其进行检查牙齿的牙医表述,记不清牙齿的位置和数量。


黑龙江省高院第二次向其询问牙齿问题,汤继海称记不清牙齿的位置和数量。汤继海所述牙齿的位置和颗数前后矛盾。


本次审查对汤继海的口腔进行X光检查,其缺失牙齿未见残根,上下颌骨未见骨折线,省高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说明,拳击可导致口腔任何部位的牙齿脱落,因打击力量和拳击接触面的因素脱落牙齿常伴有牙槽骨骨折和临近牙齿松动。


现除了汤继海供述,无任何其他证据证明其当庭拿出的牙齿是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打掉的。


关于万秀玲跳楼的问题,万秀玲在五大连池市检察院及本次审查调查时均称,在审查起诉阶段要见女儿被害人汤兰兰,后在被押解讯问的途中得知女儿拒绝与其见面,便翻越看守所二楼楼梯扶手至一楼楼梯。


万秀玲在看守所翻越楼梯扶手是因为女儿拒绝与其见面而不是遭到刑讯逼供所致。


关于汤兰兰是否存在因敲诈申诉人而撒谎的问题


经查,2008年11月1日,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侦查人员第3次询问被害人汤兰兰,其陈述曾被刘桂英的弟弟刘锁柱强奸,同年11月5日,汤兰兰给刘桂英打电话说刘的丈夫蔡祥岭和弟弟将其强奸,向刘桂英索要人民币1万元。


两人通话后,刘桂英给汤兰兰回拨电话继续说此事并让同村村民纪广付帮忙录音,次日,刘桂英将通话记录交给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当天向汤兰兰核实打电话一事,汤兰兰承认确有此事,并陈述确实被强奸,向刘桂英要钱是为了供自己读完初中。


本次审查汤兰兰仍坚称被蔡晓令和刘锁柱强奸,之所以给刘桂英打电话是因为自己未成年,直系亲属均已被抓,自己没有生活费。


调查认为汤兰兰打电话要钱属实,在打电话之前已经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刘锁柱强奸,并始终坚称被蔡晓令、刘锁柱强奸过。汤兰兰打电话并不能否认原审被告人犯罪的真实性,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


关于真假B超单的问题


经查,案发后侦查人员在兴隆山村党支部书记秦怀玉、汤继海弟媳杨珍的见证下,在汤继海家万秀玲的衣服口袋里依法提取一张龙镇农场职工医院编号为1413的彩色B超检测报告。


报告显示检查时间为2008年3月31日,病人为王某某、检查医生为姚某某,检查结果为子宫内有胎儿症状。


被害人汤兰兰寄宿房东李忠云证实因汤兰兰身体不适,于2008年3月31日以王某某为化名,带汤兰兰到龙镇农场职工医院做过彩超,检查结果显示没有问题,并于2008年10月3日将彩超报告给了万秀玲。


侦查人员依法将从万秀玲衣服口袋中提取的彩超报告给李忠云看进行核实,李忠云称不是自己给万秀玲的那份。


侦查人员依法将从万秀玲衣服口袋中提取的彩超报告交给报告中签名的医生姚某某辨认,姚某某证实该报告不是其制作的。


侦查机关在龙镇农场职工医院依法调取了编号为1413的原始超声诊断报告电子档案,报告显示检查时间为2008年3月31日,病人为王某某,检查医生为姚某某,检查结果为子宫未见异常。


上述两份检查报告列明的日期、患者姓名、年龄、检查序号、检查医生、超声诊断图像完全相同,但检查结论完全相反。


从万秀玲衣服口袋提取的报告检查结果为“子宫内有胎儿症状”;医院原始的检查结果为“子宫未见异常。”经向彩超诊断医生咨询,两份报告诊断图像相同,图像显示子宫正常、无妊娠反应。


据此从万秀玲衣服口袋提取的报告应是根据原始的彩超报告变造的,变造的结果是将“子宫未见异常”变造为“子宫内有胎儿症状。”


万秀玲始终供述,李忠云给其一张彩超报告,由于自己不认字不知道彩超报告的内容。


本次审查万秀玲又称没有从李忠云处拿过彩超报告,万秀玲对此事的供述前后矛盾,依据现有证据不能准确认定假彩超报告单是谁变造的,亦不能查清变造的目的,但上述事实不影响对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不能因为未查清此事实就否定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


关于本次审查为何要约见原一审、二审辩护人及汤继海代理律师的问题


本次审查黑龙江省高院约见了各申诉人、侦查人员、公诉人、证人、鉴定机构人员及相关专家。


为了确保案件审查的全面公正,法院约见了一审、二审辩护人和汤继海的代理律师。


06

关于黑龙江省高院发布宣告审查消息所提10名被告人,而原审判决书中是11名被告人的问题。


原审判决是11名被告人,其中原审被告人刘长海入监服刑后一直申诉,黑龙江省高院于2014年7月11日驳回刘长海申诉,后其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省检察院于2016年1月6日驳回其申诉,其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驳回其申诉。


本次审查刘长海也提出申诉,因刘长海的申诉法院已经处理过,因此,本次审查申诉人仅有10名。


关于寻找汤兰兰的问题


本次审查经合议庭查明被害人汤兰兰报案后从2008年10月27日至2011年9月,始终在龙镇中学读初中,在李忠云家居住。


2011年9月至2016年7月在哈尔滨一所学校学习,寒暑假期间回龙镇李忠云家居住,假期曾在龙镇打过工,做过饭店服务员,卖过化妆品。


毕业后汤兰兰也经常回到龙镇。在走访其小学老师、中学校长及为其看病的龙镇卫生院医生时均证实,最近几年在龙镇不同地点遇见过汤兰兰,其中学校长证实汤兰兰曾在一家饭店打工。


经讯问被释放的被告人及几名未定罪的犯罪嫌疑人获悉,汤继彬2009年释放后从未找过被害人汤兰兰,丁福称找过一次但没找到,徐国成、于东军、陈春付、徐俊生、刘万有均未找过被害人汤兰兰。


万秀玲于2017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后没有马上寻找被害人汤兰兰,是在其办户口时发现汤兰兰的户籍转走,直到同年11月才到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查询。


被害人汤兰兰报案后并未远离龙镇隐藏自己,已经刑满释放的被告人和未被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网络炒作前没有真正寻找过被害人汤兰兰。


关于原审证据是否存在瑕疵


对汤继海家2014年1月15日前是否播放黄色录像及机器的来源;原审判决认定第三起犯罪中汤继海用来绑被害人的柱子的位置、形状;汤继海一审庭审时出示的牙齿的来源;依法从万秀玲衣服口袋提取的变造的彩色超声诊断报告是谁变造及变造的目的;警方扣押的光盘的内容等项现已确实无法查清。


但法院认为这些并不影响案件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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