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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携仿真枪入境获刑七年 重审开庭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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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新闻Knews记者 张正磊

2017-03-20 18:13

今天(3月20日)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了香港人阿陈涉嫌走私武器一案。


阿陈案发于两年前。2015年3月5日,他因携带两把仿真枪从深圳罗湖口岸入境被捕。此前,他通过水客共向内地销售了15把仿真枪,其中8支经鉴定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被认定为枪支。当年12月2日,深圳市中院一审以走私武器罪判决阿陈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


2015年3月5日阿陈从罗湖口岸入境被海关查获时,两把仿真枪插于腰间。


阿陈不服判决上诉,并聘请了律师周玉忠为其辩护。周玉忠系仿真枪第一案、广州小贩王国其案的辩护律师。后者经7年7审,最终检察院撤诉,王国其则于2016年获得43万元国家赔偿。


广东省高院二审时,周玉忠为阿陈做无罪辩护,随后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深圳中院重审。


“我不认罪。”今天在深圳中院刑事审判第十法庭上,阿陈再次配合周玉忠,为自己作无罪辩护,当庭未做宣判。


赚生活费被捕


“我们家里不缺钱,他就是想自己赚点生活费。”阿陈的妹妹陈丽(化名)哭着告诉看看新闻Knews记者,他们家中兄妹5个,刚到而立之年的阿陈是独子。


2014年底,因得知父亲罹患肝癌,阿陈从澳大利亚回香港陪伴父亲。然而未能等到父亲手术,2015年3月,阿陈便因涉嫌走私武器被捕。


2015年3月5日上午,阿陈从深圳罗湖口岸入境,被海关抽查。海关发现其随身行李中有两个枪盒,随后对其进行人身检查,发现阿陈将两只仿真枪别在牛仔裤后腰上,衣兜里还有一个仿真枪消音器、一个瞄准器和一袋仿真枪用BB弹。


阿陈打算过关后将仿真枪邮寄给内地的买家。他在接受海关查问时承认,2015年1月他通过贴吧加入一个枪支QQ群,2月开始陆续向内地出售仿真枪,先后卖出15支。


促使阿陈售卖仿真枪的主要原因是可以“省时省力地赚生活费”。阿陈被查获的两支仿真枪,购价分别是1800元港币(约1600元人民币)和1900元港币(约1689元人民币),买家则分别出价3100元人民币和3000元人民币。


不过被查获前,阿陈也只收到5支左右的卖枪钱,并未因此获利。因从阿陈手里购买6支仿真枪一审被判3年有期徒刑的内地买家谢某,就承认自己存心骗取了阿陈5支仿真枪,并未付款。


此外,售卖的15支仿真枪都是阿陈花了2000元港币(约1778元人民币)托水客(泛指往返大陆、香港、澳门之间,帮人随身携带产品者)携带入境,再邮寄给内地买家。而托水客带货也成为阿陈“主观故意”的一个重要证据。阿陈在被查当天海关查问笔录中承认:“这样我没有风险,我知道枪这些东西不让带的。”


不过在陈丽看来,哥哥是把仿真枪当成了手机、化妆品等一类“不让带”的商品看待,才藏于身上,以为即便被海关抽查至多罚款乃至没收,并不涉及犯罪。阿陈也在“悔过书”中写道:“在本人的思维中,这种在香港随意可买的仿真枪玩具枪和火药推动的枪支是完全两种概念。”


阿陈的涉案仿真枪购于香港广华街的仿真枪商铺。根据香港现行的《火器及弹药条例》,“枪械”(arms)指“(b)可发射任何射弹、子弹或投射物,而枪口能量超过2焦耳(以4.5mm口径BB弹换算,枪口比动能为12.58焦耳/平方厘米)的长枪型气枪、气枪或手枪型气枪。”换言之,阿陈购买的仿真枪在香港属于可自由买卖的商品。


香港旺角广华街上有很多售卖仿真枪的商店,市民可自由购买。


阿陈的一位香港警察朋友则证实,工作六年来他未办理或听说香港有关于仿真枪涉罪的案件,而他在巡逻中能辨别出军事爱好者的身着和装备,不会要求查验有无携带仿真枪。


深圳警方又通过阿陈的QQ聊天记录,查实了15支仿真枪的销售路径:10名收货人分散在陕西、内蒙、重庆等9个省、市或自治区,其中四川的谢某购买6支,数量最多,其余每人1支。


经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阿陈出售和携带的17支仿真枪中8支为枪支,谢某购买的6支中3支为枪支。


坚持无罪


阿陈被捕后,陈家陷入了慌乱。经香港律师介绍,他们在深圳找了辩护律师。但律师的说法让家人绝望:一审律师认为走私武器罪无法逃脱,只能做有罪从轻辩护。


不过陈丽没有放弃。她在朋友帮助下,搜集了中国大陆2015年12月前的所有涉及仿真枪的判刑案例,未查询到香港人因仿真枪被判刑的案例。而让她惊讶的是,收集到的50多个案例中,当事人所受刑罚、处罚并不与涉案枪支数量、案情相关联,找不出规律和统一的标准。


陈丽因此对一审律师颇为不满,在她看来香港可以自由买卖、收藏的仿真枪,不应该进入内地就成为真枪。


2015年12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分别判处阿陈与小谢7年有期徒刑、罚金2万元和3年有期徒刑、罚金1万元。阿陈一家对此判决结果无法接受,本已经认罪悔罪的阿陈也不服判决上诉。


陈丽在网上看到了王国其案的进展,彼时王国其已获得第一次检察院撤诉、上诉后广州中院又发回重审。于是陈家决定聘请辩护人周玉忠。


周玉忠的无罪辩护思路经王国其案后已逐渐完善。在他看来,2010年公安部发布的“公通字【2010】67 号”文件——《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1.8焦耳/平方厘米的鉴定标准,致伤力极低且只是行业推荐标准,不能作为判案定罪的法律依据;同时,此案存在鉴定机构无资质、违法鉴定等问题。


今天的庭审辩护环节中,周玉忠又提出了对鉴定的新质疑:“本案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混同,制作收集的证据包括鉴定意见和讯问笔录等均非法无效。”


周玉忠这一观点源自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同案犯小谢的经过说明。他发现,前往四川抓捕小谢的深圳罗湖缉私分局局长魏仰与民警李长春、张笑秦、韦霄立,同时是枪支鉴定人员。


周玉忠据此认为,即便二审期间,广东省检察院通知原侦查机关另行委托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小谢所涉 6 支枪形物进行重新鉴定,但刑事诉讼具有不可逆转属性,更换鉴定人重作鉴定不能去除鉴定意见的非法性。


陈丽与阿陈的香港警察朋友此前皆不知2010年公安部发布的这一文件。他们都是在经历此案后,才知内地与香港的枪支鉴定标准差距之大。陈丽认为,哥哥阿陈在邮寄时都用真名和真实电话号码,并无故意躲避追查。周玉忠辩护认为,罗湖口岸并无类似于手机、奶粉、止咳药水等违禁携带的提示,所以阿陈没有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


此次庭审的公诉人与第一次一审是同一人,起诉书的内容除更新了新的鉴定结果外,其余基本未变。公诉方坚持认为,阿陈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为了牟利多次走私8支枪支入境并销售,证据充分、应以走私武器罪追究其责任。


对于周玉忠关于枪支鉴定标准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只是个人看法。不过庭审中审判长直言,枪支鉴定标准“闹得沸沸扬扬,但我们有判断标准”。周玉忠分析,这说明审判长也注意到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鉴定标准问题,是一个好的迹象。


不过,从香港入境旁听的阿陈父母、姐姐共9位亲属朋友,对审判长和审判员多次打断周玉忠辩护、要求其从简陈述心存担忧。刚走出法庭,他们就表情凝重地讨论起来,担心重审的结果即使刑期有所降低但仍是有罪判决。


看着庭审结束后被带离的阿陈,陈丽捂住了嘴巴。“如果判有罪我们会上诉,会一直上诉。”陈丽回答地非常坚决。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张正磊 编辑: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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