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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判决离婚无证尴尬 上海法院与民政部门对接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吴海平

2019-02-15 17:22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民政局共同签署了《关于适用〈离婚证明书〉相关事项的工作备忘录》(下文称备忘录),该备忘录已于今年1月17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2018年4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具的《离婚证明书》在网上“火”了,此份《离婚证明书》上的法官寄语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人生得失无常,凡是路过的,都是风景;能占据记忆的,都是幸福。只有从过去中转身,看得开放得下,才能从容地活在当下,幸福才会在明天迎接你。




为什么法院要出具离婚证明书呢?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到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诉讼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需要前往法院进行诉讼,由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并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

但当事人选择诉讼方式离婚时,就面临以下几个较为尴尬的问题:

首先, 诉讼离婚是没有离婚证的,只能通过法院的裁判文书来证明离婚的事实,如果后续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房屋过户、银行贷款、再次进行婚姻登记等事项,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时,就必须要提供法院的裁判文书,不仅不方便,且文书材料不易保管,一旦不小心丢失,再次去法院查档核实开具证明也十分不易。

其次, 在由法院下发法律文书中,对离婚的原因、财产状况及分割方式、子女抚养、个人疾病等涉及隐私的方面描述非常详细。在办理其他事务时,必须要向相关部门出示婚姻状况的证明,裁判文书中涉及公民隐私的部分会公然暴露在他人面前,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很多困扰和不便。

因此,法院出具的这份《离婚证明书》就相当于是民政部门给的《离婚证》,上面仅记载相关离婚纠纷案号、裁判文书的作出时间、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离婚证明书》出具时间,并加盖做出裁判的法院院印,并不涉及判决书中详细的诉讼过程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




此次出台的备忘录还规定:“进一步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婚姻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婚姻信息共享。法院在向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时,应将相应信息录入婚姻信息共享平台。”

以往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民政部门不能及时、准确获悉情况,造成了当事人在法院的离婚信息与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信息不能对称。

也就是说,如果有人隐瞒已诉讼离婚的情况,却又向民政部门骗补结婚证,或为购房、重婚、骗婚等利益需求而伪造单身证明,这样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婚姻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扰乱行政管理秩序。

备忘录出台后,法院通过婚姻信息共享平台将诉讼离婚信息与民政部门共享,民政部门可以即时查询婚姻登记管理系统,核对相关信息,查明是否有诉讼离婚的情况,既有利于节约人力成本,实现信息共享工作成效最大化,又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适用《离婚证明书》相关事项的工作备忘录


为不断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回应社会关于保护离婚当事人隐私和个人有关信息的需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民政局经协商,就本市各级民政部门与各级法院适用《离婚证明书》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共识:

一、 本备忘录所称《离婚证明书》,是指双方当事人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作出离婚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出具的具有证明效力的离婚法律文件。基本内容包括相关离婚纠纷案号、裁判文书的作出时间、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离婚证明书》出具时间,并加盖院印。

二、 《离婚证明书》是证明涉案当事人在具体离婚纠纷中因裁判文书生效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文件,当事人在离婚后,到民政部门登记缔结新的婚姻关系时,可以出示该证明书,证明书与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同等证明效力。

三、 《离婚证明书》应便于当事人保存、携带和使用。

四、 双方进一步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婚姻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婚姻信息共享。法院在向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时,应将相应信息录入婚姻信息共享平台。

五、 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民政局共同做好向社会发布适用《离婚证明书》事项,并释明《离婚证明书》的法律效力。各自负责做好本系统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 本工作备忘录一式二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

七、 本备忘录自 2019年1月17日起生效实施。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编辑:刘喻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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