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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午编辑室】福建“毒豆芽”案是怎样逆转的?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李瑶 郝苗苗 赵菲菲

2016-09-21 00:25

福建“毒豆芽”案再现逆转,芽农全尚根从获刑十年到被撤回诉讼。发端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毒豆芽”案,引发怎样的争议?司法纠偏背后,透露怎样的科学与监管之争?


9月18日,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下达了刑事裁定书,因“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决定撤回对被告全尚根的起诉。



全尚根,福建芽农,以生产、销售豆芽为生。2014年3月19日,因其在生产、销售豆芽过程中使用“无根水”,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全尚根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逮捕。


2015年3月,全尚根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此案因量刑过重、证据不足引发争议。随后,全尚根不服提起上诉。


但一个月不到,案情突现逆转。同年4月14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决定对全尚根取保候审。十年的量刑、在二审阶段,法院同意取保候审实属罕见。


第二次逆转也很快出现。二审撤销了对全尚根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最终,法院因本案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对全尚根撤诉。法律界人士认为,撤诉是在法律程序上宣告了全尚根的无罪。


全尚根的女儿全长梅在接受看看新闻Knews记者采访时说,为了给父亲上诉,一家人已经奔波了两年半。如今撤诉,他们心头的大石总算落了地。


【视频】全尚根的女儿全长梅在接受看看新闻Knews记者采访


2013年以来,用“无根水”制发的无根豆芽,即添加了6-苄基腺嘌呤的豆芽,曾被认为是“五毒俱全”的“毒豆芽”。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22日期间,公开的无根豆芽案例已有709起,全国至少有918人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判刑。



而自2015年以来,多地无根豆芽案出现了无罪判决、撤诉等判例。 


2015年6月,辽宁葫芦岛市郭某、鲁某无根豆芽案,经发回重审后改判无罪,是目前已知的无根豆芽案中首例无罪判决。


更多的无根豆芽案则以撤诉处理。2015年7月,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分别对两起无根豆芽案作出了准许撤诉裁定。


2015年9月,广东吴川市、山东阳谷县两地检察机关,分别以“公诉机关以该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有关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剂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等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均被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2016年7月,南京被集体起诉的35家芽农也被撤诉,理由为“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

撤诉案例目前已出现在重庆、广东、浙江、山东、河南、吉林、内蒙、贵州、江苏、福建等多地。


全尚根案以及多起“毒豆芽”案的代理律师蔡思斌认为,首例无罪判决具有示范价值,而全尚根案历时两年半之久、量刑又重,最后的撤诉处理也具有标杆意义,这意味着最高院或各地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处置进程加速。


【视频】全尚根案以及多起“毒豆芽”案的代理律师蔡思斌接受采访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是公诉机关对“毒豆芽”案撤诉的普遍理由。但是什么样的法律政策、何时发生了什么变化?目前尚无相关信息披露。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查询到,2015年4月13日,食药监总局、农业部、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公告,公告中表示“禁止豆芽生产者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并禁止经营含以上物质的豆芽”。但公告同时也指出,这些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有专家透露,卫生部门将6-苄基腺嘌呤从食品添加剂名单中删除,是出于工艺必要性的考虑,并非安全问题。



法律界人士认为,禁止使用、经营是一回事,是否不安全、有毒危害是另外一回事,也就是说,是否符合刑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能仅仅凭借“无根豆芽”外观或者检测出的物质来判断,不能在"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之间简单地划等号,这样的逻辑推理并不符合"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原则。



对于无根豆芽案,法律业内人士也曾有过“纠错反正”的声音。


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的一位副庭长称:一般情形下,此类案件不适用刑法第144条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理。


2015年10月,有公诉人员反思“毒豆芽”案的根本原因是,在媒体热炒“毒豆芽”之“五毒俱全”的背景下,司法机关缺乏定力,盲目以政策主导司法,以政策扭曲法律。他进一步说,当初媒体声称的“毒豆芽”不一定就是有毒,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来定罪处罚,可能是错误的。



也许正是这个原因,2015年之后,虽无明确法律文件要求,但是全国各地对无根豆芽案,多不再以刑事案件立案,仅作行政处罚。


除了法律界,舆论场也是反响强烈。有评论说道,“无根豆芽”案无罪判决,是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律对自然科学的领域的应有尊重,是司法对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清醒认知。


再回到全尚根案件本身,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沈亮认为,最终对其撤回诉讼,透露出现阶段人们对无根水、有毒豆芽科学认识的提高、对法律规定含义的理解越来越明确。从法律设定的角度,刑法是最后法、最终法,只有确定无根豆芽的有毒有害性,才能动用。相反,若随意动用,那会使无罪的人受到最重的处罚,有可能产生冤假错案。


【视频】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沈亮接受采访


沈教授建议,对于其他因“毒豆芽”定罪判刑的芽农,最高法应发布更具体更明确的司法解释或者文件。毕竟,更多的“全尚根们”,期待对这场突击执法运动的进一步纠偏。


(编辑:蒋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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