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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私开“牙科”诊所 查获假麻醉剂被判刑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吴海平

2017-10-10 10:11

毕先生今年40岁,初中毕业的他一直在上海浦东某诊所任牙科技工。2016年1月起,他开始“身兼两职”,在没有取得相关门诊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宝山区的住处“私自”开了一家牙医门诊。


2017年1月10日,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当场缴获麻醉剂37支。经鉴定,该麻醉剂为依法必须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依假药论处。事发后,毕先生主动至公安机关自首,交代了他通过不正规渠道从他人处购买进口麻醉剂,并在为病人做烤瓷牙的过程中,搭配使用麻醉剂的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毕先生销售必须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麻醉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予惩处,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后,毕先生提起上诉,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庭审中,毕先生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所犯罪行没有异议。但他辩称,主观上他并不知道麻醉剂是假药,且没有销售的目的,其向患者收取的费用系烤瓷牙费用,麻醉剂只是辅助用药,价值可忽略不计,且没有给患者造成伤害。他还提出,执法人员查获的37支麻醉剂尚未用于销售,系未遂。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毕先生作为有相关从业经验的牙科技工,购买药剂时未对销售人的资质予以辨别,与常理不符,主观上应当明知涉案进口麻醉药品未获国家批准,却仍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查获的37支麻醉剂虽未实际销售,但系其以销售为目的而向他人购买,已经进入销售环节,应构成既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生产、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假药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故查获的37支麻醉剂应当计入犯罪数额;原判已充分考虑到毕先生的自首情节,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注射剂药品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因此,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三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实习编辑:蔡悦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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