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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帐篷露营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时讯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2023-09-28 14:4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帐篷露营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帐篷露营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3〕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帐篷露营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13日


上海市帐篷露营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加强帐篷露营地规范管理,促进本市帐篷露营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有明确经营主体,合法经营、面向大众旅游休闲需求,能够提供帐篷露营服务或空间的场地。


第二条(总体原则)


本市帐篷露营地的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文明生态、安全有序、融合发展”的总体原则,顺应人民群众旅游休闲体验新需求,兼顾老年人、儿童、残障人士群体特殊需求,扩大优质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条(场地选址)


帐篷露营地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要求,依法依规使用土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湿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改变林地基本属性。帐篷露营地应选择在安全区域,避让生态区位重要或脆弱区域,远离森林防火区、防洪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区。涉及基建项目立项审批和环评审批的帐篷露营地,其选址应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帐篷露营地建设与经营不应与河道管理范围、堤防工程设施产生冲突,且不能对河道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振兴示范村、美丽乡村示范村、乡村旅游重点村、郊野公园、存量建设用地、环城生态公园带、主题公园和开放休闲林地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划出露营休闲功能区,提供露营服务。


第四条(场地经营)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规范登记注册,露营项目涉及食品经营、公共场所卫生、高危体育项目等需要审批的应取得相关许可证;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生产经营相关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发布游客须知,提供真实准确的宣传营销信息。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或场地提供方应在帐篷露营地配备安保、保洁人员并在人流高峰期间加强巡查;应根据帐篷露营地空间容量和环境容量科学核定最大承载量,合理规划帐篷布局,配置充足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厕所等环卫设施,维持营地良好的卫生和生态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帐篷露营地提供停车、淋浴、生活用水、自动售卖等便民服务。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或场地提供方应在帐篷露营地周边、主要出入口设置标识;应告知帐篷露营地空间范围、开放时间、活动内容、咨询投诉渠道、场地提供方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并及时做好信息动态调整与发布。


第五条(管理责任)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承担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帐篷露营地所在场地提供方承担场地使用监管责任。


帐篷露营地所在场地提供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该场地主管责任。


各区政府承担帐篷露营地属地管理责任,引导本区帐篷露营地规范发展。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帐篷露营地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文化旅游局负责市帐篷露营地管理政策制定和宣传引导工作。


市商务委负责指导相关区对在商业场所范围内设立帐篷露营地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相关区做好帐篷露营地的治安管理,督促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要求。


市规划资源局负责指导相关区做好帐篷露营地规划工作,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管理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相关区对辖区内的帐篷露营地开展生态环境监管。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各涉农区依法合规盘活利用农村闲置资源用于帐篷露营相关产业发展,并加强区域内帐篷露营地的属地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相关区对辖区帐篷露营地开展水务监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相关区对帐篷露营地范围内涉及卫生许可的公共场所开展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督促指导帐篷露营地场地提供方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切实加强帐篷露营地安全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相关区做好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指导相关区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加强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督促指导电子商务平台依法履行对平台内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核义务。


市体育局负责对帐篷露营地涉及的高危体育项目进行审批、监管和指导。


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指导相关区对在开放休闲林地内设立帐篷露营地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区做好帐篷露营地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规范配置、定期维护和生活垃圾的分类收运管理;指导相关区做好帐篷露营地周边道路的清扫保洁和公共厕所的保洁管理。


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指导相关区对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的日常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帐篷露营地场地提供方上级主管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对帐篷露营地开展综合治理,对帐篷露营地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法对非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的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精神文明办负责指导文明露营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平台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核验、登记入驻平台的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经营证照等信息,并定期核验更新。


第七条(社会治理)


帐篷露营地的经营活动应符合城乡基层社会治理要求,在街道、乡镇和村民委员会指导和督促下,维护社会友好和谐,预防和避免纠纷。鼓励成立帐篷露营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经营公约,加强行业自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安全管理)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承担帐篷露营地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应制定安全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格遵守消防、食品、卫生、防灾、燃气、用电、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要求;应配备必要的监测预警、消防设施设备,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相关应急预案,强化值班值守,加强应急演练;应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深化帐篷露营地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帐篷露营地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应加强治安管理,强化现场人流监测疏导、应急处置等工作,鼓励在帐篷露营地安装监控设施等安全管理设备。在帐篷露营地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安全许可申请或报备。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严格落实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要求和野外用火管理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谨慎使用大容量户外移动电源,并强化对游客的防火宣传教育,明确告知游客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要求,严防煤气中毒等安全事故发生。可燃放烟花、篝火、烧烤、烹饪的营地,经营主体应加强明火管理,确保明火远离易燃物,使用明火全程有人看管、人走火熄,并在明火区域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落实灾害预警发布主体责任,强化汛期、极端天气期间的安全管理,按照本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一旦营地所在区内启动防汛防台Ⅲ级及以上响应行动或发布大风、暴雪等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应立即关闭营地,将已接待的游客转移到安全避险场所。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配备与露营地规模和类型相匹配的紧急救援场所和器材,明确定点联系医院。帐篷露营地内从业人员应参与应急救护培训,并掌握相应急救技能。


帐篷露营地所在场地提供方应与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应在帐篷露营地及周边设置野外安全导览标识和安全提示,严格天幕、帐篷的风绳、地钉等安全管理,有条件的营地应对天幕进行分区管理。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推出露营旅游休闲保险服务,围绕场地责任、设施财产、人身意外等开发保险产品。


第九条(生态环境)


帐篷露营地生活污水有纳管条件的应达标纳管排放,无纳管条件的应采用抽运处理,禁止未经处理达标直接向环境排放。禁止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鼓励推广采用电等清洁能源的烤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展露营活动,禁止烧烤、清洗车辆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禁止随意丢弃露营垃圾。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应配齐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


帐篷露营地所在场地提供方和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共同制定噪声控制规约,做好游客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对违反噪声控制规约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游客,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予以劝阻。


帐篷露营地所在场地提供方应根据已开放的绿地、草坪等植物生长周期和特性,实行场地轮换制度,合理规划帐篷露营地开放和绿化养管周期,确保维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景观风貌。


第十条(监管执法)


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自身职责落实帐篷露营地监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开展帐篷露营地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建设帐篷露营地、开展帐篷露营经营,以及参加或自发开展帐篷露营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产业融合)


鼓励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与文博、演艺、美术、教育等相关机构合作,结合音乐节、艺术节、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活动,充实服务内容。鼓励露营与乡村资源、户外运动、自然教育、休闲康养等结合,打造优质产品。鼓励配套餐饮、活动组织、外卖配送等服务,提高露营旅游休闲品质。


第十二条(打造品牌)


鼓励帐篷露营地实施露营地建设与服务有关标准,加强标准引领,持续提升硬件设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优化产品品质,打造帐篷露营地品牌。


第十三条(宣传推广)


鼓励各类媒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健康文明的帐篷露营旅游休闲消费观念,培育帐篷露营市场。鼓励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组织开展帐篷露营地活动,树立帐篷露营地发展典型,促进帐篷露营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四条(安全文明)


游客参加或自发开展帐篷露营的,应选择合法的露营地或场所,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游客做好帐篷露营的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遵守安全管理要求和引导,做好自身安全防范。


游客践行本市“新七不”规范,培养文明、绿色、安全露营习惯;遵守露营地空间范围管理要求,自觉做好公共环境卫生维持、公共秩序维护、公共设施规范使用等;规范使用天幕、帐篷的风绳、地钉等,并主动提醒周围游客注意安全;自觉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践行“无痕露营”出游方式。


第十五条(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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