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

视频 | 勿让“流量密码”吞噬理性秩序

夜线约见

看看新闻Knews综合

2023-06-14 07:40

6月7日,在广州地铁8号线上,一女子看见一大叔蹲着玩手机,怀疑对方是在偷拍自己,要求检查相册。在大叔同意让其检查相册并自证清白后,该名女子却仍通过网络曝光大叔是“猥琐男”,称其手法娴熟而且不是第一次作案,并表示既然没有偷拍,那他为什么不为自己发声?


该事件随即引发网友大量关注,11日,涉事女子公开发文道歉,表示不该在地铁上和大叔确认后依然在网络随意散播视频。但道歉并未平息该事件,网络维权与网络曝光的尺度该如何把握,引发网友广泛讨论。 ­­­­


如何去理性地维权,反偷拍翻车,如何避免酿成网暴?对于这些问题,夜线约见请到了特约评论员黄荣楠律师来为我们进行解答。


那究竟什么是偷拍?


黄律师称偷拍在法律上指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制作拍摄或使用的行为,都可能会被认为侵犯肖像权。也就是说,未经当事人的同意拍摄当事人的照片,就是偷拍。


但在某些场景下会有例外,“当我在拍一个特定的场合的时候,有人乱入了,正好他走过,那法律上对这种行为,也给了一个叫合理使用的界限,当在拍摄一个特定环境的时候,不可避免的带到了别人的肖像,这种行为是允许的,这就不叫偷拍。”


比如说在一个咖啡店里喝咖啡,觉得咖啡店那个装饰不错,可能以后可以用到家里面装修上,就拿出手机一拍,结果可能刚好带到了坐在这个装饰下面的其他的顾客。这种行为就不算是偷拍其他顾客。


那么在公共场合中,类似于街拍的形式算是偷拍吗?


黄律师称,如果是走在马路上,别人随便拍张照片,我不知悉的情况下被拍摄了,这个行为就叫偷拍。


但如果在特定场合下,比如一对男女走过去的时候,注意到了有街拍的摄影师,并且还像摄影师做了一个挥手的动作,客观判断的话,这是他们同意且知悉他们被拍摄了,这就不叫偷拍。


同意与否是判断偷拍与否的重要界限。


每个公民的隐私权都应当得到保护


黄律师称,以前很多女生被偷拍之后,选择了隐忍与沉默,现在很多女生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当场制止这种公开场合的偷拍行为,这种行为应当被点赞。


但是对于维权行为也有一个度,也就是说碰到违法行为合理的制止,比如要求对方进行删除,黄律师认为这就在合法的边界内。


那么作为女生的话,如果发现别人偷拍是否可以去查别人的手机?


黄律师认为,这个行为有一道法律的红线,别人的手机上面所展示的内容也是他人的隐私,也需要得到保护。


所以女生如果直接要求查看别人的手机,严格上来讲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那么谁能来查呢?只有在她报警之后,公安机关也就是警察行使执法权,才能查看他人手机上的相关信息,如果有违法拍摄的内容,警方可以要求对方删除。


在11号有一名女生在乘坐地铁回学校的过程中,对面的另一位女生用手机备忘录打字,提醒她正在被一名男子偷拍,被偷拍的立即就拍摄了视频,保存了证据,并且果断上前要求男子删除这个偷拍的照片。


在这个事件中,涉事的女生为了进行取证,拿出手机对着对面进行拍摄的行为又是否可行呢?


黄荣楠律师认为可以有一个合法的取证行为,如果自己拍摄了他人在进行偷拍的行为,是为了今后给警方取证用的,这个拍摄行为合法,但是如果你拍摄了他人的偷拍行为,在警方或者相关司法部门还没有定性的情况下,直接在网络上进行曝光、直接指认对方是一个猥琐男,或是偷拍者,这样公开发布他人肖像的行为,就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所以取证也是有度的。


同时作为这个被怀疑的一方,感觉遭到了莫名指控,在公共场合下可能还会被其他人拍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到底该怎么去自证清白?


黄律师认为,地铁上的大叔在被一个女生指认,他可能涉嫌偷拍的情况下,首先他有权利不给女生查看手机,但同时,大叔在那个场景下采取的措施也是对的,为了避免争议的进一步扩大,他主动的向女生展示手机,因为清者自清,手机上没有拍摄你的任何内容,看了之后那自然就能自证清白。


黄律师称,这样一种能够快速解决或化解矛盾的措施是正确的,如果任何人碰到类似的行为都立刻都要打110,女生打110,同时大叔又打110,那可能会觉得过于挤占警方的执法资源,也没有必要,如果双方能够在现场及时解决的,那这样的做法也是可取的。


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在不想给对方查看手机的情况下,想自证清白,还有什么方法可以采用?


黄律师认为,如果大叔不给女生看手机的话,大多数情况下女生是会报警的。如果大叔愿意把手机给警方看,警方在查证后发现,上面没有偷拍的相关内容,这就已经给了大叔清白,并且有警方证明,这样的结果是公开且权威有效的。


地铁涉事女生在事情结束之后,还在网上发布了视频,并且大叔形象也被曝光,并用一些比较主观的言论对大叔进行了指责,这样的行为是不是会涉嫌诽谤罪呢?


黄荣楠律师认为,这个行为也是要分两部分来看。


如果女生在地铁上或公开场合,碰到了他人的偷拍行为,她客观表述了当时的整个过程,我认为这是一个个人正当表达自己言论和自己经历的行为,这个行为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


为什么我们现在对这个女生采取一个批评的态度呢?因为她做错了两件事情,第一件事情是在没有任何一个司法机关认为大叔存在偷拍行为的情况下,她主观定罪,说他是个猥琐大叔,而认为他是个惯犯,肯定不是第一次采取类似行为了,这种主观论断,网络上直接认定他人有罪的做法,法律叫侮辱和诽谤,这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


第二个行为是女生在网络公布小作文的时候,还公布了大叔的肖像,也未进行明确的遮挡,女生在公布这个他人肖像的过程中也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因此女生可以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言论,但是发表的言论也需要有度,不能客观对他人归罪。


在整个事件后续的发展中,女生所在的四川大学也对此发表了相关声明:学校对此高度重视,将按程序依法依规处理。那么对于校方来说,它在这起事件里能对女生做什么样的处理?


黄律师认为,学校依据教育法的规定,每个学校都可以制定自己的校规校纪,我认为大学的处理应当是冷静的,因为有舆论呼吁说要求开除女生,虽然女生是有做错,但是还不到开除的程度。后续学校根据校规校纪给女生做出一个适当的处罚,也是需要的,对自己的在校学生如何在网络上发表言论,也应当有一个警示作用。


现在有很多个人利用舆论的武器,通过发网络小作文来维权的方式,那么在公共平台上应该怎么去合理的维权?首先我们来看人民日报高级记者李泓冰的分析。


目前方方面面选择这种方式维权的非常多,应该看到绝大部分人确实是弱势群体,他别无选择,也往往有这种把事从网上闹大了,只要有影响力就容易维权成功。


所以好像就是成了一个顺理成章的路径,更需要完善的是维权的体制,尤其是对那些犯错成本很低,但是维权成本很高的事情,包括但不限于类似像地铁偷拍,网络暴力、被造谣,这些事一直都是执法难点。


具体到被女生曝光的大叔,目前来看他并无过错,所以用这种维权方式是非常恶劣的,如果把所谓的维权和流量挂钩就更加不可接受。


通过用网络小作文的方式来进行维权,好像是谁获得了更多的流量的支持,就站在了所谓的正义的这一方,对于这种维权方式,黄律师表示,他也不同意要用拉高流量的方式对他人进行负面评价,网暴他人的人实际上也在实施一个过度维权的行为。


所以在网络上的发表言论,虽然我们客观表达事实的权利应当受保护,但采取侮辱或诽谤他人、公布他人隐私的行为一定要被制止。


广州地铁的事情还没有画上一个句号,成都地铁又发生了一起另一起类似事件,男子被指控在鞋子上安装偷拍设备,结果搜身检查后发现是乌龙的事件。


目前的当事人何先生已经决定要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权。


6月11号,何先生在乘坐成都地铁一号线时,被两名女子怀疑鞋子上安装了偷拍设备,随即叫来了地铁安全员,最后发现所谓的摄像头其实是斜面上的发光金属片,在公众场合被搜身,何先生的身心都遭受到了压力。


何先生说涉事的其中一名女子的道歉不诚恳,另一名女子至今没有道歉,自己正着手通过法律手段维权,但是不希望两名女子遭遇网络暴力。


何先生在意的点是在公共场合被进行了搜身,认为对他的身心造成了影响,还特别提到了被安全员限制了人身自由,那安全员有这样的权利吗?何先生又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黄荣楠律师认为,这事件虽小,法律问题却也有点复杂,这里面有三个角色。


首先,女生如果怀疑他人在偷拍自己的话,是否有权去进行举报和质疑?黄律师认为这个权利有,而且这个权利依法应当受到保护。


在女生报案后,安全员最先出现,那么安全员起什么样的作用呢?


黄律师认为安全员应当是在地铁里面维护安全和秩序,这是他的管理职责,但是管理职责不等于执法权,安全员是不享有法律机关的相关的执法权。


所以在这个情况下,如果安全员让被怀疑的何先生靠边站,脱下鞋袜进行搜身,这个权利就超出了安全管理的责任,他是在行使执法权。


第三,谁有执法权?公安机关到场后,公安机关是有权要求何先生脱下他的鞋子,由公安机关进行检查,这样的行为在执法记录仪的拍摄下,我认为没有任何问题。


何先生到底被谁侵犯了权利?黄律师认为女生没有侵犯他的权利,女生举报是个合理的怀疑,可能侵犯他权利的是地铁的安全员采取的搜身,或者说把他罚站,限制人身自由的这个行为,侵犯了何先生的人身自由的权利。


我们注意到川大女生维权翻车遭到了网络声讨,我们到底该如何去看待这种被带偏的舆论的倾向呢?又该如何把网络舆论去引导到正常的理性的轨道上来?我们继续来听人民日报高级记者李泓冰的分析。


这件事的不断发酵其实挺典型的,现在当事各方,包括一些网民,都在成为自己批判和讨厌的那种人,比如说这位女生她声称是要维护女性的隐私权,但同时她在做曝光无辜人士隐私的事情。


而那些反过来网暴了这位女生的人,理由是女生网暴了他人,他就觉得自己网暴女生就是无懈可击的。


其实不管出于什么理由,哪怕是当事人有严重过失,都不应该被网暴,网暴是什么?网暴是一种私刑,它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这样的所谓以毒攻毒的互相伤害,最后是让社会各方的互信崩塌,这特别值得警惕。


前两天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起草了一份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一个指导意见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比如我们能够惩罚一些刻意引领舆论的情绪化表达,背后其实是在做营销,那我们不能够继续让受害人的伤口变成一种流量的狂欢。


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就是因为遭到了网暴,未来可能有些潜在受害者因此而变得战战兢兢,在受到侵害的时候不敢站出来,那么黄律师觉得我们该怎么去对待这样一个舆论氛围?


黄荣楠律师表示,有几个意见可以和大家分享。


首先我认为网络上女生维护自己的隐私权的行为应当被肯定,也应当受保护。


但是第二,所有人的维权过程当中也需要知道,他人也有肖像权,他人也有隐私权,你也要尊重他人的肖像和隐私权。


第三,在网络上发表相关的内容的时候,同样要记得不应当采取侮辱和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也不能通过网络暴力的方式来带偏社会的舆论,影响到整个舆论环境。


所以最后的总结是让正当的维权在合法的环境下变得更优雅。


如今的许多舆情逻辑法理讨论少了,靠引导公众情绪来打败对方的魔法多了,舆论应该成为推动问题解决的利器,而不是挑动对立,扰乱社会秩序的武器。


用好每一个人媒介的话语权,网络环境才不至于人人自危,一地鸡毛。


切勿让赛博断案取代法律规则,让流量密码吞噬了理性的秩序。


(编辑:樊昊 吕圣璞 周奇 张浩男)

相关推荐 更多精彩内容

暂无列表

APP 内打开
打开看看新闻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