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时签订的保密协议让他赔了10万元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吴海平
2019-06-18 15:51:21
暑期临近,又到了学生们实习锻炼、毕业求职的时候。对初入职场的新人而言,无论是在实习还是正式入职时,同公司签订协议前都需要对涉及保密或者竞业限制的内容充分了解,一旦签订,就必须如约履行,否则可能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实习期签订的保密协议引起的竞业限制纠纷案,最终改判毕业生小刘因违反保密协议支付违约金10万元。
“老东家”:小刘拿到户口离职去同行 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2016年10月,当时小刘还是一名研二的大学生,通过面试来到我们公司实习。小刘各方面能力很好,实习时我们就已对小刘毕业后正式入职我们公司,并办理落户手续达成了一致。当时公司就依照正式员工的入职流程同小刘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这份协议约定小刘在职期间以及离职后两年内均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如果违反协议内容就要支付10万元违约金。
2017年7月,小刘正式入职我们公司,担任服务机器人底盘算法工程师,试用期半年。待小刘入职后,我们按照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为他办妥了落户手续。可是刚入职三个月,小刘就提出了离职。离职后没多久就入职了一家同是人工智能机器人领域且与我们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小刘违反了保密协议,应该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毕业生小刘:实习转正后未再签保密协议 我不负相应义务
我同老东家签订保密协议时还是在校生,这是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的。我的实习工作早在2017年4月就结束了,等到2017年7月正式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后,先前签订的保密协议不应该再对我产生约束,而且这期间也没有人告知我存在竞业限制的约定。即便我还受竞业限制的约束,但我现在从事的是人机交互的编程工作,开发的是物流机器人,而不是先前的服务机器人。我并不需要向老东家支付违约金。
二审:老东家未明示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且已支付保密工资 小刘违约
一审法院认为,老东家同小刘签订保密协议时,因为小刘身份的特殊性,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这层关系已在小刘实习结束时终止了。待小刘正式入职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老东家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明,证明先前的保密协议仍继续适用。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老东家要求小刘支付10万元违约金的诉请。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查明,保密协议系单独的协议,并非基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而做出的对劳动者的保密或竞业限制协议。就内容而言,保密协议具体介绍了公司规章制度、明确双方在管理上的权利义务性质,故协议合法有效。小刘同老东家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后,虽然没有重新对竞业限制进行约定,但这家公司也没有明示解除小刘的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而且通过查看小刘在老东家的工资构成发现,每月除去基本工资和考核工资外,小刘在试用期的保密工资为3000元,转正后保密工资为3600元。由此可以推定小刘同老东家已就先前签订的《保密协议》 以及竞业限制义务达成了一致,小刘应当遵守协议约定。根据小刘现在职公司与老东家的经营范围,上海一中院认为,小刘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后果,故改判小刘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案外延伸:
竞业限制是指,限制劳动者到与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目的是在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同时,又能不以牺牲劳动者利益为代价,维护劳动者择业自由权,最终,促进人才市场的良性竞争,企业的高效发展,社会的公平正义。
(图片来源市一中院)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实习编辑:杨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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