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精神病人拟强制医疗 不得强迫从事生产劳动
时讯
北京晨报
2016-06-09 10:30
强制医疗所定性为执法机关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并送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但由于缺乏相应细则,实践中有的病人被送至精神病院治疗,有的被家属领回家自行监管,还有部分病人释放后重新流散到社会,强制医疗制度效果并不明显。
此次公布的送审稿明确,强制医疗所的机构性质是执法机关而非单纯的医疗机构,推行与看守所等其他公安监所一样的专业化医疗工作模式。送审稿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强制医疗所。同时,兼顾到一些人口众多、居住密集、精神疾病高发、强制医疗需求较大的地市,送审稿规定了市、州、盟设置强制医疗所的审批程序。
不得强迫从事生产劳动
送审稿规定,对被强制医疗人员实施或者将要实施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强制医疗所可以采取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但实施的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医学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禁止用以惩罚被强制医疗人员。同时,强制医疗所不得强迫被强制医疗人员从事生产劳动,严禁对被强制医疗人员实施以治疗精神障碍为目的的外科手术。
强制医疗所应在强制医疗执行期满一年之日后的30日内,对被强制医疗人员进行首次诊断评估,此后每隔半年进行一次诊断评估。如果被强制医疗人员病情稳定、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或因伤残、年老体弱等原因致使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的,强制医疗所应当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批准,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本人可申请临时请假回家
送审稿强调,如果被强制医疗人员在被强制医疗期间死亡,强制医疗所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同时通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所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监护人、近亲属若对死亡原因鉴定有异议,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送审稿还对强制医疗所的日常管理、被强制医疗人员临时请假回家、所外就医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送审稿规定,被强制医疗半年以上、经诊断病情明显缓解,本人申请临时请假回家,其监护人、近亲属书面担保能够履行看护、治疗、安全、按期送回责任的,强制医疗所可以批准其临时请假回家,并出具准假证明,同时向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备案。临时请假回家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十天,离所、回所时间计算在内。连续两次临时请假回家间隔至少三个月。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7月7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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