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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

视频 | 爆火武侠剧编剧的新剧本夭折, 谁该为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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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新闻Knews记者 潘文婷(见习)

2024-02-26 18:12

不少影视公司通过委托编剧改编剧本的方式,进行影视剧创作。不过,当剧本委托创作陷入僵局,剧本“夭折”了,投资方和编剧谁应该为此担责?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件。



某武侠剧爆火后,署名编剧小陆也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上海某影视公司找到小陆并委托她创作一部古装剧剧本,题材类型为青春热血、励志成长。影视公司与小陆所在的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剧本委托创作协议》,暂定创作32集剧本,合计编剧费960万元,并预付了编剧费96000元。



合同签订之前,小陆已经看过了影视公司提供的小说样本,提出剧本创作过程中可能面临上市风险,对此影视公司则表示希望小陆继续进行创作,上市风险他们会后续进行评估。


之后,小陆向影视公司交付了改编方案、剧本概述、人物小传等成果,不过由于选题敏感,存在不能上市的风险。无奈之下,双方放弃了该剧本的创作,影视公司又委托小陆另行创作其他剧本,不过新剧本创作由于定性混乱、主题不明确等陷入僵局。经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不过对已付编剧费96000元的退还问题发生争议。





影视公司认为小陆存在延期交稿行为,未按协议约定的剧本创作计划提交原创人物小传,已提交的版本不符合上市要求,要求小陆返还全部预付稿酬9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损失、律师费。


小陆方则表示,涉案合同签订前后已进行了大量准备工作,已交付成果远超出96000元,双方协议变更选题,新选题的创作为合同以外的事项,不能用原选题的履行期限主张延迟交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剧本在双方慎重评估上市风险后协商终止,被告从合同签订前就着手剧本创作准备工作,并交付了人物小传等创作成果,并不存在延期交付的违约行为。双方协议变更选题后,原告负有提供选题、创作意图等资料供被告进行创作的义务,被告的履行期限应该从选题、创作意图明确后再行算起。


松江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杨秋月告诉记者,对于最后切换的新剧本来说,原告并没有像合同约定的那样,向被告提供明确、具体的创作资料,虽然就新剧本而言,被告并没有交付相应的创作成果,但这样的结果并不是被告单方原因所导致的。


最终,松江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剧本委托创作协议》解除,小陆所在的文化传媒公司退还影视公司合同款48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潘文婷(见习)

编辑: 赵沁蓝
责编: 刘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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