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300万房产赠摊主 “老年痴呆”是公证硬伤?
案件聚焦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王潇月 俞欣怡 郭骥
2020-11-27 15:24
近日,上海88岁独居老人将300万元房产送给水果摊主一事引发热议。
11月24日,老人亲属首次对外受访称,他们也是看新闻才得知老人赠房一事,并且对于老人意定监护的有效性他们表示质疑。而他们质疑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老人在一次住院以后,出院时,医生在出院小结中写明:老人已有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的症状。
针对老人亲属和外界的质疑,小编特别采访了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市残联法律顾问——郑祺。
郑祺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 党支部书记
问题1:病历卡上的“老年痴呆”=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
“老年痴呆”的学名是阿尔茨海默症,这个病并不等于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用我们法律专业的说法,不等于是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些跟阿尔茨海默症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根据患者的病情,阿尔茨海默症分初期、中期和晚期。像初期的话,它仅仅是一个记忆力的衰退,也就是说过去的事情患者可以记得很清楚,现在的事情他可能容易忘记。那么像这样的情况下,他还是能够认知自己的行为,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吧?那么除非到了他患病晚期的时候,他什么人都不认识的,那么这个时候就没办法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是没有办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这时可能会被鉴定出是限制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关键还是说看他能不能控制自己的意愿,控制和辨别自己的行为能力。
延伸一点说可能更能帮大家理解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严谨性。例如精神残疾分为4级,最严重的是1级,最轻的4级。像我们碰到一个极端的案子,精神残疾二级的患者,经司法鉴定,结果是一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什么,因为精神病发病有间歇性,没有发病的时候,他对自己的意愿表述是十分清晰的。
问题2:确定意定监护人是否需要获得居委会和家属的同意?
法定监护人和意定监护人谁优先?
意定监护这个概念非常新,在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中,第一次将这个理论变成现实。区别于法定监护,它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在自己清醒的时候,选择一个自己最信任的人,可以是亲属,也可以不是亲属,书面指定被委托者作为自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权利履行监护职责等。
从这个概念来说,清醒的成年人的个人意愿是关键。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普陀公证处上午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从程序上来讲,居委会和亲属的意愿并非意定监护必须的程序。当然,为了了解老人的真实意愿,走访家属和问询居委会也是有益的补充。
至于法定监护人和意定监护人谁优先?法律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一方面,民事法律行为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民事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法定。从这个原则上面来考虑这个问题的话,应该是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另一方面,也有些人认为既然是有法定监护的,特别是配偶、父母、子女,应该由这些监护人承担一个监护的责任。
从我的个人理解上,我认为从民事行为上面说,你应该还是要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特别是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不履行法定监护的职责,或者是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下,那么当事人可以自己找一个愿意为他担任监护人的人,双方形成合意,这样的意定监护,我认为是更加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利益,所以我认为意定监护应该优先于法定监护。
(看看新闻Knews记者:王潇月 俞欣怡 郭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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