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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午编辑室】艾滋男童的输血“罗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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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新闻Knews记者:李丹 赵菲菲 舒克诣煊 郝苗苗

2016-12-03 01:13

郑雪倩:法院判决不是最好做法一定程度上解决对患者救济的问题


张小宝:

2006年生于浙江。

2012年,返回湖南桑植老家成为留守儿童。

2014年1月3日,放学遇车祸致二级重伤。

2014年1月4日-5日,张家界人民医院为其输血两次,血液由张家界中心血站提供。

2014年4月-2015年6月,小宝分别在湖南省儿童医院、张家界市人民医院、上海交大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接受治疗。

2015年7月6日,湖南省疾控中心确证,张小宝HIV-1抗体阳性(+)已感染艾滋病。

2015年7月17日,张家界血站复查当年献血者标本为阴性合格。

2015年9月,张小宝家属将张家界市人民医院、张家界市中心血站、湖南省儿童医院、上海交大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山东泰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这5家单位诉至法院,并索赔115万余元。

2016年10月18日,张家界永定区法院一审判决,5被告平均承担相关赔偿40余万元。



对于这一判决,五名被告均提起了上诉。他们的共同诉求是,要求二审法院追根溯源,查清艾滋病感染源。也就是说,直到目前为止,事件的真相仍不得而知,不同当事单位对事件的认定与还原更是陷入一场“罗生门”。


张小宝的律师发现,涉事的5家医疗机构的检查结果存在互相矛盾的情况。2014年4月23日,湖南省儿童医院就查出艾滋病病毒抗体待复查,建议其至相关有资质的医院进一步确诊。但并没有书面告知患者家属,只是在住院记录上有艾滋病待复查事项。



蹊跷的是,两个月后,张小宝第二次入住张家界人民医院,6月11日检查艾滋病病毒抗体为阴性合格。与儿童医院的待复查结果相矛盾。


此外,张家界人民医院的这张报告单打印时间为2015年7月16日,距检测结果出炉日期已过了一年多。对此,小宝的妈妈怀疑,会不会医院方面有造假的可能?不过这一怀疑并没有得到法院方面的论证。


法院认为,该医院作为医疗机构,非血液的制造人,其责任是对血液的有效期、型号进行核对,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血液的有效期、型号进行核对,因此没有尽到核查责任,在诊疗过程中具有过错。 


 


法院还认定,上海仁济医院在给小宝做手术前,没有给其做相关的血液检测,违法了诊疗规定。山东泰邦公司虽向法院提交证据其血液制品合格,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小宝使用血液制品不携带艾滋病毒。因此,该案无法判断各被告的责任大小。


而和小宝有着相似遭遇的事件也并不少见,综合这些案例可以发现,输血过程中的“窗口期”,是导致这些孩子感染艾滋病的最大可能。所谓的“窗口期”,是指供血的人感染了艾滋病,但是在20天之内,在血液中检测不到抗体成份,这个血液在使用过程中就可能给受血者感染上艾滋病。



那么有没有办法对输血者及其血样进行逆向筛查呢?从各地卫生部门的实际调查来看,可谓困难重重。今年4月,张家界血站计划对给小宝输入的四袋血液提供者进行鉴定,但四位献血者拒绝采取血样,鉴定无法进行。


从现有的《献血法》来看,并未规定能否对献血者进行强制检查,而且,献血者就算被检查出是艾滋病感染者,也不能说明他上次献的血就一定有问题,他也有可能在献血后感染。而目前留存的献血血样,由于已经被血站自查时开封过,计量变少、也容易被污染,因此湖南省疾控中心拒绝检验。



那么艾滋病“窗口期”就真成了无法避开的瓶颈吗?中国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称,血液离开人体后,并不能通过人体自身循环产生抗体,因此,无法自然度过“窗口期”达到安全输血的目的。就算反复检测,也无法排除下次检测之前献血源接触到暴露的艾滋病毒。所以发生类似小宝这样的情况,就好比遇到了自然灾害,很难从法律角度上来追究供血及用血单位的职责。 


   

电话连线中国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


一边是法律,另一边却是无辜受害的孩子。这当中的利害关系孰轻孰重,或许很难给出答案。对此,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郑雪倩提出,我国目前没有无过错医疗损害的补偿机制,那么就亟待建立一个输血风险基金。当患者出现“窗口期”被感染的情况后,就能够用保险基金来给予一定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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