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病重寄希望中医诊所 “非常规治疗”病情加重起诉索赔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吴海平
2017-08-13 16:38
孙女士身患重病,久治不愈后慕名前往某中医诊所,由该诊所为其进行“非常规治疗”。孰料,几个疗程后孙女士非但没有好转,反而病情加重。于是,孙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诊所承担医疗责任。日前,上海嘉定法院认定被告诊所存在医疗过错,应对孙女士的人身医疗损害结果承担15%的责任,需赔偿病人各项损失近20万元。
慕名寻求诊疗,病情反而愈发加重
2011年1月的一天,孙女士因左耳突发耳聋至五官科医院就诊。十天之后,孙女士入住上海某医院,被诊断为“慢性肾小球肾炎、CKD4期;左耳突发性耳聋”。之后的两年里,孙女士一直在上海某附属医院服用中药进行治疗,期间还陆陆续续因恶心、周身不适等原因住院六次。2013年1月,孙女士再次入院,此时,其病情已由慢性肾炎CKD4期发展成了CKD5期。
被反反复复的病情折磨了近两年后,孙女士在渴望康复的心情下,于2013年3月30日慕名前往某中医诊所接受新的治疗。该诊所的主治医师在了解了孙女士的病情后,考虑到其病情的特殊性,与孙女士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其中约定,孙女士的病情在外院久治无效,表明常规的疗法已不具效果,因而在接下来的治疗中将根据病情对孙女士使用非常规的疗法。
在该中医诊所的非常规疗法中,诊所的主治医师为孙女士开具了“安肾汤”、“百合汤”等处方,然而孙女士从第一次服用开始,就出现了恶心、头痛等不适症状。在5月3日和18日的两次复诊中,诊所的主治医师虽根据孙女士的病情反应调整了用药,但孙女士的病情依然没有好转,反而每况愈下。
5月28日,孙女士因腰酸乏力、胃部不适伴恶心泛酸、头痛、双下肢轻浮肿再度入院治疗,结果被诊断为慢性肾炎、慢性肾脏病5期和高血压病。同年9月,孙女士被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诊所用药不谨慎,与病情加重有关联
原本是抱着康复的心态去寻求名医的治疗,没想到最终却使得病情加重。无奈之下,孙女士将该中医诊所告上了法庭,认为该诊所的医疗行为造成了其肾脏的进一步损害,要求中医诊所就其给自己造成的近120万元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在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同时赔偿孙女士精神损失费及鉴定费。
在审理期间,孙女士为了证明是由于中医诊所的过错而使得自己病情加重,向法院申请医疗鉴定。上海市级医学会经鉴定,认为“患者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的后果主要由其本身疾病自然进展所致,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用药不够谨慎的医疗过错,与患者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
该诊所则认为,不否认其开具的处方中的部分药物的剂量超出中药药典的规定,但诊所同时也表示,在治疗之前就已告知了孙女士其病情存在特殊性,需采用非常规疗法,而孙女士也是在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签署了《知情同意书》。
此外该中医诊所还认为,虽然处方中某些药物的剂量超出了药典的规定,但对于肾脏并没有毒性,诊所的这种治疗手段系多年治疗经验的结晶,虽然特殊,但对于类似病症的治疗曾起到过良好的效果,治愈过多名患者。
医疗行为必须合规,才能为生命负责
法院审理认为,就目前本市的医疗水平而言,孙某的现实损害状况主要系其本身疾病自然进展所致,符合客观事实。然而,医疗行为关乎人的生命健康,为此,国家医疗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并遵循规定,以确保其行为的合法性。
《药典》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范畴,作为医疗机构的被告和医务人员同样应当严格遵守,以此保证被告医疗行为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患者有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现被告的中医诊所在医疗过程中违反《药典》规定,所开具的“安肾汤”、“百合汤”中药物剂量超过《药典》所规定的安全剂量,有违法律规定,存在一定过错,且发生一定后果。因而法院判定被告诊所存在医疗过错,与原告孙女士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对孙女士人身医疗损害结果的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
而关于孙女士主张的各项损失,法院查明后认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1132324.57元,法院判决该中医诊所承担15%的赔偿责任,计人民币169848.69元,同时赔偿孙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等。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实习编辑:胡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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