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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房东“自救”?执行法官快准稳破解群租难题

案件聚焦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李翔

2020-11-09 14:37

老彭是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申请执行人。


作为出租方,他可谓是个好房东,可这个好房东却未能遇到一个好房客。房屋出租后,被二房东群租七、八人,房子收不回,执行该如何破?


出租变群租,大房东房子难收回


老彭名下有一套两室一厅的空置房,2018年4月,他将房屋租给外地来沪工作的王某。租房合同签订时,王某提出六年租期,考虑到自己住得比较远,长租可以省点心,老彭爽快地答应了。随后王某又提出想在客厅搭一个隔间,考虑到王某是外地来沪人员,平时家中总会有亲属走动,老彭没多想也答应了。之后的一年多,王某一直按时支付租金,老彭觉得自己找到了一个好租客,直到有一天,老彭突然接到警方来电。


警察告诉老彭,其群租房内的女租客在洗澡时,被男租客偷拍,所以报了警。原来,王某取得租赁房后,就将房屋装修并隔成四间。随后,在某租房网站发布招租信息,租金付一押一。因价格低廉、短租来去自由,且小区环境不错,群租客一直不断。不久,邻居发现群租现象并举报投诉,物业公司和房管局曾先后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王某始终不予理睬。疫情期间,王某人在老家,群租“事业”却丝毫没耽误。



得知自家房子被群租,老彭立即打电话给王某,王某先是否认群租事实,继而又说老彭同意在客厅搭隔间,就是默认其可以群租,所以他才群租的。道理讲不通,老彭无奈提起诉讼。上海虹口法院审理后,判令租房合同解除,王某迁出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着急收回房屋,执行法官引导大房东适度“自救”


然而,等了一个多月,王某不但不履行,索性回了老家,人也找不见,老彭赶紧到法院申请执行,待接到法院12368短信知道执行法官后,老彭第一时间把电话打了过去。


执行法官王海晶:“来电人报了自己的名字后,就叫我快点执行。我想了想手上案件的当事人里没有这个人,就查看了系统,发现这是个刚刚收到的新案。”


一般来说,执行立案后,案件会先进行集约化“五查”。之后再流转到承办法官手上,中间需要三天左右的时间。执行法官把这一情况告知老彭后,老彭表示很急,一天也不愿意等。


隔着电话,执行法官也能感受到老彭的急。于是执行法官先是安抚了老彭,并初步了解案件情况。凭借多年办案经验,执行法官作出了自己的判断,转租问题是案件能否快速执结的症结所在。随后执行法官就群租现状问了几个问题,老彭一下子被问住了。


考虑到对群租现象整顿必须快准稳,一个想法出现在我脑海里,就是在案件流转的“空挡”期内,让老彭先行介入了解群租现状,我称之为适度“自救”。


于是,执行法官首先就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的执行风险对老彭进行了释明,并告知老彭,权利能否快速实现,既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也取决于申请执行人配合执行程度。老彭表示认可这一观点,愿意积极配合法院执行。



这时,执行法官提出“自救”执行之法:


一是将诉讼及执行情况告知现有转租承租人,系争房屋收回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


二是为防止被执行人再私自转租他人,应做好相应的广而告之工作。


28天,从立案到执结,群租房顺利破解


没过两天,老彭又给执行法官打来电话,将群租人数,租客的姓名、电话及租期等相关信息告诉了法官,并表示在门上留了条,写明群租整顿中,防止不知情的新客再入住。这时,执行法官也拿到了案子,她一方面与王某取得联系,另一方面与各转租承租人进行了沟通。在与转租承租人逐个沟通后,他们表示系争房屋的房租支付采用付一押一的方式,租金支付至2020年6月,如果王某愿意返还押金,将不再继续租赁。执行法官核对合同后告知租客,王某无权转租,如法院强制执行,损失应由众转租承租人另行向王某主张。


在与王某联系时,王某表示人在老家,愿意来沪解决纠纷。但有些事正在处理需要几天时间。另加疫情原因,回沪后拟自行隔离14天,最快也要到7月14日才能到法院。考虑到交通问题,希望暂不要限制其高消费。执行法官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释明,告知如到期不来或不采取积极态度,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及信用惩戒措施。


 ●7月2日

法院张贴公告责令王某迁出系争房屋并恢复原状后交还老彭,随后转租承租人陆续迁出,系争房屋封门。


 ●7月14日

王某如约来院,表示已与老彭协商一致,愿意交还房屋。次日,老彭确认王某履行义务,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执行法官有话说



打官司的人很多,申请执行的人也不少。有些申请执行人以为,既然已经到法院了,那执行就是法院的事了。所以,当执行法官要求这些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时,可能会被反问,“我哪知道,这不是你法院应该做的事情吗?”那么,申请执行人的想法对吗?请看执行法官的回答。


一、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但是“必须得到执行”并不等同于“立即得到执行”,这包含有执行风险问题。这里的执行风险指执行不能的风险,是当事人之间商业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应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然而,大多数申请执行人都缺乏执行风险意识,他们没有想到,只有尽其所能配合法院执行,才能尽量避免或降低执行风险,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法官释明后,不但明确了执行中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更是产生权益可能受损的危机感,从而主动积极配合执行。


二、执行风险的释明是为了让申请执行人积极配合执行,但如何配合需要执行法官指导。


本案中,执行法官提出了从转租承租人处着手的执行思路,并让申请执行人积极作为,这可以称之为适度“自救”之法。通过申请执行人“自救”的方法,说服转租承租人尽快搬离,防止新租客再入户,案件的执行将不涉及强制腾退。此举既有利后续执行,又可以缩短执行周期、节约司法成本。从最终结果看,该“自救”之法对案件的快速执结起到了重要作用。这充分说明,对付“”老赖,既是法院的职责所在,也是债权人自己的事,只有相互配合,才能有效推动执行进程。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李翔 素材来源:上海虹口法院 通讯员:刘萍 姜叶萌 编辑: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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